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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这样做!临海6人被行政处罚

临海发布 2024-02-10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市容环境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规定,犬只饲养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社会公德,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即日起,临海市犬类整治小组将在我市重点管理区开展为期2个月的犬类整治联合行动



整治内容

1.犬只疫苗接种、犬牌登记

2.烈性犬只、流浪犬捕捉

3.不文明养犬行为整治


今年以来,临海市共有6人因未办理犬只登记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共累计捕捉流浪犬242只。




相关案例

2023年5月15日,杜桥籍王某某因未办理犬只登记被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6日,大洋籍钱某某因未办理犬只登记被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8日,古城籍张某某因未办理犬只登记被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2日,杜桥籍曹某某因未办理犬只登记被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4日,古城籍吴某某因未办理犬只登记被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9日,大洋籍陈某某因未办理犬只登记被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须知


《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延续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犬只的;(二)未使用一点五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犬只或者每人牵领犬只超过一只的;(三)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空间未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收紧牵引带、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安全措施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养犬人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行为规范


《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二)使用一点五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犬只,每人牵领不得超过一只;

(三)避开上下班高峰期等时间和人员密集区域;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五)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空间,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收紧牵引带、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安全措施;

(六)主动避让他人;

(七)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同意;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临海犬只免疫、芯片注射点、犬牌登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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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汪璐霞

监   制:于   恺

总监制:张微煦

来   源:临海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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