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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滴见功夫,细节定成败:律师的职业礼仪

2015-05-20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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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李玉芳


摘要:律师礼仪是律师法律服务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现代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表征,有其独特的内涵和作用,但在我国律师理论界和实务界却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律师职业作为法律工作者的一个组成部分,基于其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严肃性,就必然要求律师行业形成一套相对统一的职业礼仪规范,以约束广大律师在从业过程中的行为。

引言:律师作为服务型职业的一类,存在行业的共性与其特有的个性。首先,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同其他服务行业一样,需要与人进行沟通和交往,因此凡是社会礼仪或说服务行业所必须具备的礼仪,对于律师同样适用;其次,律师不同于其他服务者之处在于其提供的商品是法律服务,需要接触法官、检察官,需要坐在神圣肃穆的法庭上为当事人争取利益,这就决定了律师行业需要有一套明文规定或者是约定俗成的律师职业礼仪,以配合法律工作者职业的神圣性、严肃性和专业性。鉴于前一方面乃职业礼仪之共性,笔者就不再赘述,本文欲把重点放在律师行业特殊的礼仪规范要求上,试图进行全面的阐述。

一、庭审礼仪

(一)准时出庭

作为一名律师,准时出庭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这不仅体现律师对代理案件的重视、对当事人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对法庭、对法官的尊重,试想若在法庭组成人员均已就座、就等候你这位律师的情况下,审判员会作何感想,等候的当事人又该是多么的心急如焚。最好的状态是能够早于开庭时间1015分钟到达法院,一方面可以趁这段时间整理一下法庭辩论等环节需要的文件,最后整理一下思路,收拾一下匆忙的心情,并且从心理上适应一下法庭环境;另一方面当然是体现对各方的一种尊重,如果代理民事案件,也可以在庭前和当事人进行简单沟通,给当事人以心理上的安慰。如却因客观理由迟到,必须在落座后向审判长说明理由,并向法庭组成人员诚挚道歉。

(二)坐姿

法庭落座时,用善意的眼神和表情问候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或者是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落座后低头看文件一言不发或者一脸高傲神气都不是明智的选择。鉴于原告、被告席或者辩护人、公诉人席位分列于法庭两侧,面朝对方,因此在旁听席上的人员是能够看到坐在席上律师的坐姿的,因此律师的坐姿也很重要。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该保持良好的坐姿,不能轻易动摇,可以适当的放松,切忌抖腿、翘二郎腿等不雅动作,因为这些小动作法官未必看得到,但是群众对此是一目了然的。本人有见到过一些年轻律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不断变换双腿的位置,身体始终处于一种摆动状态,给人直观感觉就是这名律师极度不自信,对于所代理的案件没有把握,也缺乏经验。可见,基于这样一种礼仪的缺失,使得律师的形象大打折扣。

(三)表情与神态

律师要始终注意自己在整场庭审过程中的表情与神态,有时候一个微笑的表情或眼神就可能影响法官对你方的印象或态度。

第一、律师的表情要沉稳自信。傲慢和胆怯的神情都是法庭上律师的大忌,前者会给法官以厌恶的感觉,给对方当事人释放一种敌意的信号,而后者则显示出了己方底气不足,从架势上已经先输了一半。

第二、律师要尊重他人发言,耐心倾听对方。一方面切忌在对方发言时与同伴窃窃私语或者眼神游离不定、左顾右盼,这会让发言者感觉到你的不重视,甚至是不尊重;另一方面也切忌一味低头做笔记或自顾自看材料,要善于通过对方表情捕捉细节和重点,通过对方陈词时的神态揣摩对方心理,同时也要善于利用在对方发言的时间和当事人的眼神交流,因此律师应在庭审中全神贯注、目不斜视、威严正听,这不光是职业礼仪的要求,也是职业能力高低的一种体现。

第三、要擅长运用眼神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应当在被告人被带到法庭上后,与其点头示意,眼神交换,给其一种心理上的慰藉;前文已提到过的,在落座后给对方一个眼神的示意,释放一种友好的信号,表示对对手的尊重;发言时要注视审判席,不能一味将眼神固定在眼前的稿子上,要时不时抬起头和审判席上的人员有一个眼神的交流,用眼神强化语气和所要表达的诉求,加深审判人员对发言内容的印象;辩论时,尤其是在公诉案件中,律师要直视公诉人,并时不时地环视法官。同时要注意避免目光长时间和对方律师的对视,这样会给对方一种挑衅的感觉,不是明智之举。

(四)谈吐

谈吐指言谈的内容,包括言谈的方式、姿态、表情、速度、声调等。笔者认为一名律师在法庭上谈吐方面要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发言的音量要适当。声音过大显的没有修养,如果双方律师都扯着嗓门说话,会使庄严的法庭看起来像菜市场,我们要明白,律师工作的重点不是在于说服对方律师,而是通过言语和证据的呈现,使法官倾向于认同他的观点,因此和对方律师比嗓门没有任何意义,反而会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

第二、发言时语速要适当。年轻律师往往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发言一气呵成、保持一个较快的语速会给人一种自信、胜券在握的感觉,也可以从气势上压过对方,但事实上这不仅不利于法官对内容的理解,也不利于庭审效果,更别说会使身经百战的律师因此胆怯。因此,把握好一定语速,有节奏的发言,能够适时突出重点,并在感性陈述时适当放慢,通过语速的转化达到以情打动审判人员的效果。

第三、善于利用手势增强语言的感染力,但手势要适度,切忌过于夸张的手势。有些律师全场照着稿子念,既不抬头也不动一下身子,显得异常僵化,这就会使律师整体形象大打折扣,而在发言过程中增加适当的手势会使这种局面有所改善。

第四、律师的表达要平和,用词应当规范、谦恭、雅致。时刻牢记作为一名律师不光代表当事人,更是法律的发言人,要在言谈举止上做到儒雅谦逊,切忌表达上有任何攻击性的语言。

我特别欣赏一位律师的总结:“心直口快不适于法庭辩论,气势汹汹有失律师风度,反唇相讥则让人感到轻浮、律师在法庭上应当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趾高气昂,始终保持彬彬有礼的学者气质,一语中的、柔中带刚、语言与肢体的融合统一。一名优秀的律师,应当是有着沉着悦耳的嗓音,阴阳顿挫的节奏把握,收放自如的肢体语言,还有恰到好处的感情控制,内敛而透露着锋芒。”

(五)发言的规范性

第一、如何申请发言、如何表示结束发言是很多律师在网络上讨论的一个重点。确如诸律师所言,在发言的规范上,律师的做法不统一,随意性很大,有的以“我说两句啊”开头,有的以“咳咳”轻咳两声开篇,也有的没有前缀直接进入正题的,在这个问题上,律师们普遍建议便是以更专业、更规范、更礼貌的用于开始发言,类似于“审判长、审判员,我发表一下我的意见”或者“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就这个问题我谈几点我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诸如此类,这样一种礼仪规范,一方面能够体现对合议庭的尊重,另一方面当然也体现律师自身的素养,展现律师队伍的精神风貌;在质证环节需要提问的情况下,要向合议庭请示,得到许可后尚可发言,这能使得整个法庭秩序井然有序,同时让法官感觉都他在整个法庭中的地位,对于律师而言可以说这也是一个好好的技巧;在发言完毕时,要主动提示法庭,类似于“我第一轮发言完毕”,尽量不要出现让法官追问“原告(被告)律师发言完了没有”这样的场面。

第二、注意称谓的准确和灵活适用,避免犯低级错误。例如合议庭上只有一名审判员高坐,就不能再僵硬地按发言稿上的“尊敬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照旧念,又比如合议庭上坐的是审判员,就不宜说成是审判长。这一点上就体现了提前到庭的重要性,对环境的适应,和对发言内容的微调整,就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完成。

第三、辩论环节,在对方律师发言过程中,不能随意打断。很多人受港剧影响,认为我国律师也可以像英美法系下律师那样,一旦听到对方律师有不合适的言论或对证人有诱导性的提问,可以直接站起来大喊“反对!”,事实上这在大陆的法庭上是不允许的,因为香港延续英美法系,采当事人对抗制,法官处消极地位,而大陆采法官主导式,任何一方要想在规定程序外发言都要经过合议庭的许可。

第四、注意把握发言时间,做到语言精练,切中要害。法庭辩论环节尤其要注重风度,不打断对方发言是一点,给对方发言的时间也是很重要的一点。

第五、在询问证人或者讯问被告人时候,注意语气的把握,避免过于激烈、尖锐的言语。当然目前中国法庭上一大现象就是证人不出庭作证,往往以书面证人证言代替当庭作证,这使得律师丧失了当庭质证的可能性。

第六、使用普通话,这一点非常重要。笔者发现使用当地方言的情况大量存在,当然从目前情况看,主要是当事人或者被告人在使用,法官、检察官、律师一般会用普通话。律师在和当事人接触过程中,按当事人的语言习惯也许能更好地开展工作,但在法庭上一定以使用普通话为前提。当然根据各个地区情况不同,笔者认为还是要根据地区发达程度做适时地调整。同时,律师在法庭上应尽量回避一些非法律专业人士的俗语,即要避免适用大白话,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

(六)个人物品

第一、文件等在桌子上要摆放整齐,随意地散放给人的凌乱之感,会令人对律师的信心多少打些折扣,反过来整整齐齐的文件摆放,配合上律师胸有成竹的表情,让当事人会格外放宽心。

第二、在庭审过程中讲手机调至静音或关机是基本的礼仪,也是对法庭及法庭组成人员基本的尊重,当庭接电话是大忌。

二、会见当事人的礼仪

律师需要打交道的对象一部分是法庭上的同行,一部分是司法工作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等,最主要的部分莫过于当事人。律师行业流传着一句形容律师的话,“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这就是说律师要面对的客户形形色色,因为对法律服务的需要是超阶层的,而如何能在纷繁复杂的客户之间周旋,处理好和他们的关系,博取当事人的信任,并同他们配合,获得最后的胜诉判决,是每一个立志成为出色律师的人所要攻克的难题。这其中,一份良好的律师职业礼仪就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一)接待客户地点的选择

基于尊重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角度考虑,接待场所应尽量安排在律师办公室、律所接待室等场所,避免在律所公共接待区与当事人交淡案件内容。如果选择律所以外的地点,则应选择环境清幽高雅,且消费水平适中的休闲或商务场所。

(二)平等原则

对待司法工作人员的礼仪,同样也要表现在同客户会面的场合。不要自以为是,不要傲视一切,目空无人,更不能以貌取人,要明白对于律师而言,有客户才会有案源,有案源才能有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讲,客户才是律师的衣食父母,故对待任何当事人都应本着平等、与人为善的原则。众多律所在对年轻律师培训中都提到这样“五不”:第一不问收入;第二不问年龄,将近退休的人,白领丽人的年龄不问;第三不问婚姻家庭,因为家家都有难念的径;第四个不问健康问题,商务人员不谈健康;第五不问经历,英雄不问出处。

(三)倾听当事人

对律师来说,很重要一个业务能力就是要能够从客户长篇累牍的叙述中把握住最核心、最关键、对案件有影响的点,那么首先一点是能够耐心听当事人陈述,不轻易打断,也许客户表达能力很有限,用词很单一,会不断重复业已叙述过的内容,这时候律师不应该表现出不耐烦的表情,而应该有技巧地引导当事人继续陈述。优秀律师不光在能力上高人一筹,更重要的应该是表现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阅历的积累,对人事的包容上。

(四)适度原则

我们说,在人与人的交往中要自尊但不能自负;要坦诚但不能粗鲁;要信人但不能轻信;要谦虚但不能拘谨;要老练持重,但又不能圆滑世故。律师与当事人交往尤为要把握好一个“度”。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出色辩护律师艾伦•德肖维茨说过:“当事人不是你的朋友。”律师对于客户要表现出社交场合基本的礼仪,并且同时遵守律师行业所要求的特殊礼仪规范,除此之外不需要有更多的礼仪去迎合客户,正如德肖维茨教授的另一句忠告“朋友为朋友做的事,不应是律师为当事人做的”。

三、同其他人员交往的礼仪

最后,简单叙述一下律师同其他人员,如法院、检察院的书记员以及与同行交往过程中的礼仪。

(一)与书记员交往时的礼仪

笔者记得有一次正好在文印室帮忙,进来一位女律师,头一句话就是“给我复印一下”,这样一句没头没尾、不带称呼、没有敬语的命令,使得在场的书记员很不满,也就当然没有上前帮忙,女律师只好略显尴尬地自己动手。这个例子是想说明,在社交场合,很显然平等互利原则深入人心,你给对方施礼自然对方也会相应的还礼于你,反过来回应你无礼的最好方式自然也就是漠视。所以律师一定要摆正自己的地位,对法院、检察院的书记员同样要表现出应由的礼貌和尊重,该有的礼仪和素养不能因为对方身份不同而有所弱化。

(二)与同行交往时的礼仪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同业互敬是律师职业道德里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尊重对手是一种很高尚的情操,是一个人有涵养的体现。律师之间若嘲热讽、恶语相向,不仅让外人笑话,更重要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律师的激化下反倒升级,最后不可收拾。因此,做到敬重每一个对手,视他们为劲敌同时,也要欣赏对手身上的优点,这样才是一名讲礼仪的律师该有的气度。

四、结语

中国作为一个古老的礼仪之邦,礼仪已幻化作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律师作为专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用前辈张思之的话说就是“优秀律师应当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的使命和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显然律师职业礼仪对律师来说举足轻重。一名讲究礼仪的律师,不仅很容易赢得他人尊重,营造和谐法庭的气氛,而且能够在无形中使获胜概率增大。

诚然我国的律师礼仪制度由于起步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但随着法治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律师从业人员的素质较过去有了显著提升,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关注律师礼仪这一块,并且也正逐渐将之运用于执业过程中。

而践行律师礼仪很重要一点是要每一位律师能首先树立起重视职业礼仪的心态,要时刻怀揣一份礼仪意识,想到“律师是客户的一张脸”这句话,想到自己不仅仅代表本人,而且还代表着所任职的律所和所代理案件的当事人,这样才会真正从内心燃起对自我礼仪的约束心理,也只有先把这样种心态在大范围内打造起来,才能够让律师职业礼仪之风吹拂整个律师行业,通过人与人互动交往之间的感染力,真正正正形成一套属于我国律师的职业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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