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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良其:规则,律师所生存与发展的“命门”

2015-05-27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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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良其律师,法学和金融双学历,安徽省十佳律师,全国十大杰出律师。


《规范、活力、进取、超越》

律师事务所在初创时期,律所的创立者无疑是律所的灵魂人物。

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毋庸置疑,作为律师事务所,所主任是律所的核心人物。作为所主任,在律师业务上不仅要过得硬,而且要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要有为律师奉献的精神,决不能停留在挣钱“养家糊口”目的上。律所主任的精神,就是律所的精神。因此,律所主任要有“高尚的灵魂”,要有团结全所律师的能力,要有宽阔的付出胸怀,还要公平地对待律所的每一位律师。否则很难建立起律所的精神文化,更难成为律所的灵魂人物,律所也不可能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并形成较强的竞争力。

律所初创时期青年律师居多也是新设立律所的普遍特点。“生存与发展”是律师最为关心的两大问题。

作为所主任,要把关心青年律师的成长放在重中之重。律所应当建立分配案源制度和律师间的业务合作制度,以此来解决青年律师执业初期的基本生存。与此同时,律师间的业务合作制度,实际上是律师间的“相互培训”,以此可提高整个律所的律师执业水平。对于律所的实习律师,他们是律所的未来,律所至少应当部分地解决他们的生存困难,这可大大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关心律所的每一名律师,可增强律师对律所的认同,加深律师对律所的归属感,增强律所的凝聚力。

此外,对于青年律师要采取多观察、多了解、多沟通,还要多批评,使青年律师逐步成熟起来,培养或强化他们自强自立、吃苦耐劳的优秀品质。律所还应不定期为青年律师举办案例讨论、新法分析、文书写作、客户维系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活动,为青年律师与执业多年的律师提供业务沟通和合作的机会,以帮助他们更快地掌握律师执业技能,形成科学的律师工作方法。

相对于大型律所来说,中小型律师制度管理较弱,轻视在规则下运营,而且很容易“朝令夕改”。

律所最怕没有规则。没有规则,律师看不到行为的预期,则严重影响律师对律所未来的信心。关于这一点,律所主任、合伙人和出资人应当要有清醒的认识。正因为如此,律所从建立之初,就应从制度创建着手,在保持制度稳定的同时,适时修正和完善不规范、不合理和不科学的制度。

——建立薪酬制度和财务制度,并保持其规范和稳定。这两项制度是律所的核心制度,它关系到每个律师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律所是否能够稳健运营。而作为律所的主任及合伙人,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合伙人及主任在财务手续往来上要账目清楚,在观念上只能意识到自已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在行动上却不能把律所完全当成自已的私人财产来行事。否则,律师们对律所很难建立起信心。

——设立例会制度。律所应当坚持例会制度。例会的内容包括讨论协商律所发展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结工作;对每位律师的业务情况进行点评;讨论相关案例,组织业务交流培训;强化律师执业纪律,提升律师服务质量。

——强化收案登记制度和印鉴管理。每一项业务都要进行登记,统一收费,统一开具发票。主任及合伙人不要保管律所任何印章和票据,由行政人员分工保管和管理,防止管理上的随意性。

——建立行辅人员责任制度。行辅人员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律所管理是否有条不紊。出色的行政管理人员,可以减轻律所内律师的工作压力,提高律师的工作效力,让律师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业务中去,并让律所对内对外井井有条。此外,律所行辅人员一定要对外公开招聘,克服熟人介绍、勉强凑合使用的不规范做法。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律所要根据实际,不断修订和完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对已办结案件及时整理归档,并由行政人员统一管理,并注意发挥档案的效用。

实践证明,律所各项制度的建立可为律所的生存与发展夯实基础,并最终决定律所能否生存与发展的“命门”。而律所主任、合伙人、出资人模范地遵守规则是各项制度得以落实的关键。

律所最怕无章可循,对律所主任、合伙人、出资人来说,不按章办事,“方便”了自已,也乱了所里的“方寸”,最终会导致律所解体。

中小型所相对于在型合伙所来说力量较弱,而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的性质使得很多律所更愿意因陋就简地办所,这也是中小型律所的大忌。律所的办公环境、办公条件乃至文化建设,不仅可以提高律所及律师的品质与内涵,还可以增加律师以及客户对律所的认同与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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