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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毙“骗死”大学生的犯罪嫌疑人,行不行?

2016-08-27 编辑部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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噩耗接踵而至……

临沂准大学生被电话骗走9900元学费后,伤心欲绝心脏骤停不幸离世的新闻。

令人悲痛的是,家住临沂临沭县临沭镇的山东理工大学生小刘也遇到了电信诈骗。就在22号夜间,承受不住压力的小刘也不幸离开了人世……

8月26日最新消息,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官方微博通报称,犯罪嫌疑人陈文辉伙同陈福地、郑金锋、熊超、郑贤聪、黄进春等人冒充教育局干部,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于8月19日骗取山东省临沂市群众徐某某9900元。现犯罪嫌疑人陈福地、郑金锋、黄进春、熊超已被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文辉、郑贤聪两人在逃。

问题的重点:那么,这个“骗死”徐玉玉的诈骗犯最高能判多少年?

诈骗最高或判无期,要枪毙诈骗犯以命抵命,这肯定是不可能的。

诈骗罪的量刑分三个级别: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何区分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这个规定,徐玉玉案9900元的案值对应的是诈骗罪最轻的量刑标准,也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过,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中特别提到:诈骗公私财物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徐玉玉遭遇诈骗而猝然离世,显然符合司法解释中提及的“其他严重后果”。所以,尽管诈骗金额不算高,但诈骗犯的量刑或许会酌情从严,至少能达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如果法官认定其情节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话,诈骗犯就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最高量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最高或判七年,诈骗并不是徐玉玉案中涉及的唯一罪名。

相信大家都注意到了,电信诈骗犯在徐玉玉身上实施的可谓是“精准犯罪”:知道她刚考上大学,知道她需要助学金。有媒体披露,在徐玉玉被骗的前一天,她刚好接到过学校打来的关于助学金有关事项的电话。

那么,骗子是怎么知道徐玉玉的信息的?很显然,她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

有媒体认为,正是因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大量泄露,才让电信诈骗越来越猖獗。所以,电信诈骗犯的涉案罪名,当然不能少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一项。

去年8月份最新修订的刑法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刑期上进行了完善。根据刑法,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目前没有关于此条“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如何区分的司法解释,但此案已经造成了徐玉玉死亡的恶劣后果,按照最高量刑确定刑期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那么,综合上述两点,此案的诈骗犯可能涉及诈骗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项罪名,两罪并罚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情节认定,有可能最高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判处十七年有期徒刑。

无独有偶:去年11月,30名被告人以“猜猜我是谁”、“我是你领导”的方式实施电信诈骗,共骗取他人钱财约870万元人民币,被以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19年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至25万元不等。

结语:

这次骗徐玉玉的也是一个团伙,主犯可能被判无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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