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想别人
“现行的法律制度对野生动物肇事是有补偿和救济制度的,不能通过违法私自猎捕这种形式来实现保护自己庄稼的目的。”
没错,正如专家所说,现行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实非常清晰地写着: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只是,在法律条文世界之外,还有一个烟火味十足的人间真实:虽然法律规定字面意思清晰无误,在许多地方,因为种种原因,第十八条、十九条并未被执行。
我们来看看这位专家所谈的事件。11月27日,河南南阳发布新闻:一对夫妻3个月内猎杀8只野猪,司法部门在他们家里搜出整猪一头,猪腿25个、猪头2个、猪蹄4个,总重225公斤,随后,当地法院巡回法庭以非法狩猎罪判处丈夫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判处妻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夫妻向国家支付赔偿款4000元(《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以野猪是国家财产)。
在法庭上,这对夫妻表示认罪认罚,同时也说,因为野猪,家里麦子损失了30多亩,10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无奈之下,才使用木签、电丝网将地围起来,用电瓶、逆变器、警报器等设备打野猪。
在各方新闻报道中,我们并没有注意到有当地县政府依《野生动物保护法》给这对夫妻支付农作物补偿的信息。
在这对猎杀野猪的夫妻被判刑的几天之后,2021年11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消息:在山西、四川、福建、江西、河北、广东、陕西、湖南、湖北、辽宁、黑龙江、浙江、安徽、宁夏等14个省(区)启动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这14个省(区)里,没有南阳所在的河南。
如果说,这个案子还不那么板上钉钉,看不大清晰,那么,我们来看另一个被广为传播的案件:
被判刑现场的吴老太。
这个判决在法院发布工作新闻当时就引起广泛关注。现在,时间过去一年半,我们得以了解更多背景信息。
在判刑、服刑期满之后,她仍然在这个窝棚里住着,夜夜和衣而睡。她曾三次直面野猪。最近的一次,2020年10月(判决之后半年),野猪就站在窝棚外面,哼哼的呼吸声隔着油布,透进棚里。这位身高一米五的老人向前来访问的《新京报》记者杨柳说:在暗夜中,野猪站成一个鬼影;不到一米的距离,她打开手电筒,强光直射野猪的眼睛;野猪怕光,很快跑开了,她跌坐在床上,身上的冷汗出了一层。
在判决之后的2020年6月,吴老太找村委了解农作物损失赔偿,被告知“野猪吃了没得赔偿”;村民张桂邻向市政府询问《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赔偿的条款,被告知“没有补偿”。最新的信息来自2021年12月3日:巴州区农业农村局森林资源股股长表示,该局财力紧张,目前没有针对野猪造成农作物损失的赔偿。但农业农村局已拟定野生动物致害损失政府救助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正在送审阶段,生效日期应该是明年。
明年是2022年。
也就是说:吴老太猎杀野猪被判刑一年多之后,当地农户被野猪毁了田,仍然没有机会获得补偿。
巴州这种局面,应该是目前各地比较大多数的现状。确实有一些地方在尝试“农业保险”,但许多地方是空白。在目前野生动物破坏补偿制度最完善的北京,2020年有报道说,密云一位农民去申报补偿,有一次只得到60元,觉得少,后来干脆就不报了。
现在我们再回头看专家说的话:“现行的法律制度对野生动物肇事是有补偿和救济制度的,不能通过违法私自猎捕这种形式来实现保护自己庄稼的目的。”
这句话比“何不食肉糜”更糟糕,因为,这两条法律是用来约束地方政府的,而不是用来约束农民的,但专家先生却将逻辑颠倒过来:将用来约束地方政府的法律,作为约束农民的依据。
野猪致害补偿,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根据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野猪属于后者,所以,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主体责任在地方政府。这是很清晰的。国家财政部与国家林草局修订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支持范围,并测算安排资金予以支持,但是,许多地方政府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块,却缺乏有力举措。
法律规定要补偿,但当地县政府没有补偿,或许,有些专家又会说:“你们为什么不去走法律渠道呢?去起诉县政府嘛。” 我对此也不大想反驳,如果,那些在山中刨食为生的老农,有起诉政府的时间、精力、知识储备,他们还会在山中艰难求生与野猪争食吗?
被定为罪犯判刑,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的吴老太,是一个摔跤到不能动弹也不敢去医院看医生的老人,因为“输一瓶液要48块钱”,她输不起。那5亩山地,上季种洋芋、红薯、苞谷,下季种油菜、小麦、包菜,这就是她的衣食来源。她在山上的窝棚里一个晚上要起来四次巡视,就怕野猪来。她一个晚上都输不起。
她的眼里就只有这几亩山地,她就想着给在城里务工的孩子减轻一点负担,就想着给孙子准备一点学杂费。为了野猪,让她跑到一百公里之外的县政府、林业局要补偿,学法、学政策、填表、信访、写起诉书、立案、出庭、答辩、申请执行……这现实吗?她一个晚上都离不开,再跑几趟,野猪拱剩下的最后一点菜籽也都没有。
最让人唏嘘之处是:她本意是通过在山上劳动为孩子减轻负担,如今,却因此被判刑,背负了罪名,反而导致子女将来在工作时难以通过政审关,难以进入体制之内,仍然只能“在山野徘徊”……
心酸。
她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到需要用刑法来打击的地步了吗?我是疑惑的。
初看过去,当地法院巡回法庭艰难跋涉,到山里开庭,带法下乡,可谓辛苦;具体判决在法律和事实上的链条也可谓清晰:虽然这些农民都是在自己的地里猎杀野猪,猎杀的数量也很少,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20只规模,但是,他们使用了电网,这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的捕猎工具,触发了《刑法》“非法狩猎罪”条款。违法就要受审,这没什么好说的;审判之后大力宣传,全国普法,也是当然之义。
第二十条的尊严需要维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尊严就不需要了吗?一个法律,如果只被选择性执行,那么,无论被执行得多么严格,都无法树立真正的威信。
既然巡回到了这里,为什么不解决真正的问题而只解决问题的一面呢?这就是问题所在。
一个专家级别的发言,真正要解答的是这个问题。
根据四川省巴中市林业局数据,巴中市野猪数量达到了3.5万余头,野猪损害农作物面积20605余亩,直接经济损失1907.63万元; 根据河南南阳市林业局数据,该市一年受野猪伤害的农田面积达20509亩,经济损失达2285万元,“自2016年以来,全市野猪致害事件发生数量、危害农田面积及经济损失等主要指标均呈逐年增长趋势,野猪泛滥成灾已成为危害农业生产的重要因素。"
四川巴中的1907万元,河南南阳的2285万元,相比“玩忽职守”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都已远远超过。
我们退一步说,既然地方政府无法完整地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执法文明高度,无法给予农户补偿,那能不能就干脆不执行,宽容一点,无为而治,让农民在野猪面前好好地喘口气,而不是片面执行、选择性执行呢?
野猪保护与农作物的冲突,本质是一个社会管理问题,应主要通过行政方法来解决,刑法不应过度参与。因为刑法是国家大法,维系社会底线,与人的生命、自由与尊严直接相关,把刑法简单化为一个社会管理工具,对国家法治,对每一个人,都是无形损失。
专家(包括一些机构专业人士),本来是在某个领域掌握信息最为充分的人,他们天然地具有平衡、理性的视角,但是,现实中,在许多领域,一些专家习惯性地盯着老百姓的问题死劲琢磨,对老百姓遭受的损失、侵害却视而不见,对老百姓所面临的困难理解无能。
先是不敢直面真问题,后来是没有能力直面真问题。一开始是不说人话,后来是不会说人话了。
一颗和老百姓站在一起的心,说来很简单——我们每个人都来自老百姓,都有作为一个普通人的时刻;但又是那么难得——在欲望丛林之中,我们每个人都很容易迷失。
20211205呦呦鹿鸣
今天的文五千字,我知道这样写很得罪人。许多人会不高兴,他们不会喜欢这种浑身不舒服的感觉。但是,还是忍不住写了,因为本文中许多话一直没人表达,因为那些疼痛的人不会表达。
对各位专家和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负责人士而言,有一件事,很容易,又很重要:想想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