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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归纳及学习思考(四)

杨粥炒饭 交通事故咨询 2022-03-22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笔者陆续对新修法律产生的新知识点进行提炼归纳,并结合交警执法实践进行分析和思考,推送给各位参考之用。如有不妥之处,恳请留言批评指正。 

2021年《行政处罚法》官宣及全文新旧比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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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归纳及学习思考(一)

《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归纳及学习思考(二)

《行政处罚法》新修内容归纳及学习思考(三)

接上:

 16.明确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3条


 【学习思考】就是媒体重点报道的“首违不罚”,其实有的地方已经在施行了,比如杭州交警推出的“优驾容错”措施,对一些违法行为被抓拍取证后,符合条件的不予处罚,但是“首违不罚”并不是必须的,仅仅是“可以”,并且要同时满足这几个条件:
  一是初次违法,即行政机关尚未有其违法记录,至于多长时间内算是初次,法条未作规定,有的地方是几个月内算为初次,有的可能犯过一次就永远不是初次了,比如公安部对再次饮酒后驾车的答复意见是只要被处罚过一次,以后再次发生均按再次饮酒后驾车定性处罚(初次无需拘留,再次就要行政拘留了);另一个是交管部门要记录初次违法并核查属实,否则再次发生就无法判断是否为初次了。

  二是后果轻微,交通违法处罚案件中,其实绝大部分并没有什么后果(有后果的一般是在事故处理中发现的),没有后果当然也是符合这个条件的,法律举重以言轻嘛,有后果的可以不处罚,没有后果的当然是更加可以不处罚了;
  三是及时改正,很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稍纵即逝,自动改正了。这与平时工作中对“重点违法”应当从重处罚有一定的冲突,法律并未规定“重点违法”不能适用“首违不罚”,“重点违法”出现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依法也是“可以”不予处罚的。

 除了“首违可以不罚”,其实旧法早已规定有“轻微违法不罚”,新法继续保留这个规定,就是新法第33条第1款开头:“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注意这里的表述是“不予处罚”,前面没有“可以”这两个字,也就是说这种情形下的不予处罚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并没有自由选择权,只要符合条件的,交警就不能进行处罚,也一些法院以此为由撤销掉交警罚单的判例 归纳起来就是:轻微违法+没有后果+及时改正=应当不予处罚,并且这种免罚并不限于初次,再次发生符合条件的也不能处罚。
  但是在交警执法实践中,由于路面安全管理的压力,政绩考核的需要,这么多年来可能贯彻得并不好。违法有无后果、及时改正这两个条件较易认定,主要问题是如何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忘系安全带、在限速20的道路开了30码、高速主线倒车1米无后果已改正、酒后驾车酒精含量21mg/100ml,以上哪个属于轻微?这些需要具体细化后才具有可操作性。
  在交警开展的各类整治行动中,工作的要求往往是“一律处罚”、“顶格处罚”,甚至在基层进行开罚单竞赛,对各地处罚数量进行通报排名,罚单开得少的基层大队还要被通报批评,对罚单开得多的民警进行奖励,笔者认为这些简单粗暴的偏面追求罚单数量的做法与法律的规定不相符,有点偏离法治方式了
  新法新增的②“无主观过错”不能处罚,对执法实践也是一个挑战。首先明确一下,执法机关一般无需证明被处罚人具有主观过错(法律规范明确要求的除外,比如故意遮挡号牌的),但是当事人如果举证足以证明自己无主观过错的,就不能处罚。问题是这个证明标准如何把握,当事人认为已经足以证明,但是交警不予采纳,那么提起行政诉讼后,就由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司法裁判了。
  当事人的无过错要证明到什么程序呢?一般来说是当事人已经履行了法定注意义务,但仍不能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比如最近被国家5部门联合约谈的特斯拉车辆故障事件,如果是自动驾驶车辆因系统原因失控,驾驶人无法避免的,则属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就不能处罚。
  如果是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超速了,驾驶人申辩说开着开着忘记减速了,或者说未及时发现限速标志,这就不能免罚。因为驾驶机动车保持车速、注意观察交通信号等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说明其主观上未按操作规范驾驶,对超速行驶的状态至少有放任的状态,没有主动去控制车速,所以不能认为其主观上无过错而免于处罚。
 17.新增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第34条)
 【学习思考】目前很多行政机关的裁量基准只是内部掌握的,并不对外公开,新法实施前应当向社会公布。裁量基准公布以后,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裁量基准进行处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相关规定,违反已向社会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处罚的,属于违法行政,会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甚至撤销处罚决定。

  18.新增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后,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第35条)
【学习思考】防止既被法院判刑(包括罚金)又被行政机关罚款,移送刑侦之前已经作出行政罚款的也无需撤销,人民法院判决罚金时应当折抵罚金,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仍要缴纳,但是可以抵扣法院判决的罚金数额。
  19.新增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未被发现的,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期限延长至五年(第36条)
【学习思考】其实这类有危害后果的行为基本上已经涉嫌犯罪了,而犯罪行为的最低追诉时效也是5年。交管领域应该很少有这种情况,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一般属于已经发现其违法行为,只是未查获嫌疑人罢了,所以追究逃逸者的行政责任并不受这5年时间限制。
  20.规定新旧行政法条的适用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37条)
【学习思考】这是我国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实体法从旧兼从新。另外,办案程序上一般要按照的程序规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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