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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观察|2022年网络法治盘点与回顾(三):数字内容篇

信通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 CAICT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 2023-01-22

全文共计约4400字,细读时间约17分钟

文|赵淑钰 中国信通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产业生态的不断进步,网络空间已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面对互联网带来的新变化、新发展,科学、合理、及时地解决网络空间的新问题、新挑战成为全球面临的共同课题。2022年,我国进一步构建完善网络空间数字内容治理体系,夯实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聚焦互联网信息服务发展中的重点问题强化内容治理要求。同时,面临复杂多变的全球局势,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强化数字内容监管,提升对网络空间的管控力度。一、国内数字内容治理:全方位构建网络综合治理法治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新时代以来,我国“网络生态持续向好,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发生全局性、根本性转变”。2022年,国内相关部门持续构建完善数字内容治理法治体系,针对网络直播和短视频乱象、网络暴力、算法滥用等突出问题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加快推进“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健康向上的网络空间。

(一)针对传播快、影响大、覆盖广、社会动员能力强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及网络生态治理热点问题加快规范治理

当前,互联网业务生态繁荣发展,但一些用户数量众多、应用频次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互联网信息业务出现了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网络侵权等乱象,不仅会扰乱网络生态秩序,而且对个人权益构成威胁。为强化网络生态治理,2022年我国针对网络直播、网络视听节目中存在的乱象以及网络暴力问题强化规范治理。一是压实网络直播服务相关主体责任。2022年3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强调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用户账户管理、对违法网络直播账号进行处置等主体责任。4月1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明确严禁网络视听平台传播违规游戏,强化游戏直播内容播出管理,督促网络直播平台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4月15日,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开展“清朗·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以集中整治“色、丑、怪、假、俗、赌”等违法违规内容呈现乱象为切入点,从严整治功能失范、“网红乱象”、打赏失度、违规营利、恶意营销等突出问题。6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明确对网络主播在线行为的要求,并明确提升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二是明确对网络视听节目管理要求。2022年5月2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要求经纪机构及从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资质,着力整治“饭圈”乱象、加强对粉丝群体的正确引导。8月8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网络视听节目与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统一管理,明确网络视听节目的禁载内容及主创人员选用标准等,促进网络视听节目向上向善。三是强化对网络暴力现象的打击。2022年4月24日,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要求重点互联网平台建立网络暴力监测识别、实时保护、干预处置等举措。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从预警机制、严防扩散、从严处罚等方面构建网络暴力治理的全链条机制。

(二)构建互联网信息服务全流程数字内容规范体系

2022年,我国相关部门进一步充实数字内容治理领域,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用户账户管理、弹窗信息推送、跟帖评论等环节以及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出台相关管理规范,细化了数字内容治理具体规则和要求。20226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重点明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两类主体信息内容管理的法律责任。6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账号信息注册、使用、管理等环节,对于买卖账号、盗取账号、冒充公检法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治理规则。9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对于互联网弹窗信息服务规定了禁止推送违法和不良信息,禁止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算法模型等要求。11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修订版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对贴评论服务的“使用者”也规定了相关法律义务,并将“不良信息”纳入跟帖评论服务的规制范畴。

(三)及时回应新技术发展对数字内容治理的挑战

新技术在互联网领域不断深化应用,在丰富社会生活、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也对网络空间治理带来诸多全新的挑战。为应对算法、深度合成等新技术、新业务发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提出的新要求,今年我国相关部门加快执法进程,并出台相关监管规范。2022年4月11日,中央网信办牵头开展“清朗·2022年算法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督促企业利用算法加大正能量传播、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整治算法滥用乱象、积极开展算法备案。11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规定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及使用者的相关法律责任和要求,强调相关主体内容审核和处置义务。

(四)强化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网络权益保护

互联网在拓展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例如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一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2022年3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提出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培育,强化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以及防治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等相关制度要求。2022年5月,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提出了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加强网络素质教育等七个方面的工作措施。

二、国外数字内容治理:围绕网络空间重点问题强化数字内容监管

2022年,全球数字内容治理重点聚焦网络虚假内容治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方面。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加快出台网络内容管理立法,构建网络内容监管体制,强调互联网平台在治理仇恨言论、虚假信息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免遭网络违法内容侵害方面的义务。

一是构建数字内容治理监管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2022年1月,爱尔兰政府发布《网络安全和媒体监管法案》提出建立“媒体委员会”负责在线内容监管。2022年5月,法国将封锁控制恐怖主义和儿童色情性质网站的职权从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转移给新成立的视听和数字通信监管局。2022年6月,加拿大议会下院通过《在线流媒体法案》,该法案规定在线流媒体平台由加拿大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监管。

二是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平台负有删除仇恨言论、虚假信息等法律责任。2022年6月,欧盟发布修订版《虚假信息行为守则》,要求科技公司加强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尤其是针对深度伪造技术和虚假账号采取行动。2022年11月生效的欧盟《数字服务法》要求超大平台承担阻止非法、虚假信息传播,及时删除仇恨言论、虚假信息和假货交易信息等非法有害的在线内容的义务。2022年12月公布的英国《在线安全法案》规定社交平台有义务删除并遏制暴力宣传、仇恨言论、诱导自杀等非法内容。

三是要求平台主动采取技术、管理等手段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2022年1月,法国议会通过了《家长控制工具法》,要求个人电脑、智能手机、智能手表和游戏机等联网设备的制造商应免费激活设备中的家长控制工具,保护儿童免受不适合其年龄的在线内容的伤害。2022年9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针对儿童网络保护的《加州适龄设计规范法案》,强制企业在设计、开发和提供在线服务时考虑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2022年12月公布的英国《在线安全法案》加强了对于儿童的网络保护力度,要求所有色情制品供应商必须采用年龄确认措施来履行其合规义务,同时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必须公布其对儿童造成的危险的风险评估。

四是网络内容管控成为俄乌冲突中利益相关方实现对抗打击的重要手段。俄乌冲突以来,俄与西方国际在社交媒体上展开博弈,双方在网络内容领域互相制裁、互封媒体、推出虚假信息相关的诉讼罚款等举措,开辟了国际关系博弈的第二战场。一方面,西方国家对俄罗斯官方媒体下发禁令,封锁俄罗斯发声渠道。2022年3月,欧盟理事会发布《第833/2014号关于针对俄罗斯破坏稳定的行为采取的限制措施》禁令,以传播虚假信息、系统性操控信息为由,禁止俄罗斯官方媒体在欧盟传播信息。2022年3月,英国宣布制裁俄罗斯媒体,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和应用商店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英国用户接受、访问、下载特定俄罗斯媒体发布的内容和提供的互联网服务。另一方面,俄罗斯出台反制裁措施应对西方国家信息封锁。2022年3月,俄罗斯制定了《特种军事行动造假责任法》,明确了对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的惩罚,规定散布俄军虚假信息将被处以最高15年的监禁,发布鼓励国际制裁俄罗斯、公开反对俄军使用武力等相关内容也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展望

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在重塑全球政治经济格局的同时,对网络空间治理模式也产生了巨大冲击,尤其在数字内容治理领域。目前,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将数字内容作为网络空间治理的重点内容,强调网络平台在过滤虚假和违法信息、加强儿童保护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强化政府对于网络空间信息内容的把控。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要“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未来我国将进一步构建完善网络综合治理法治体系,结合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修订现行网络空间治理立法,并针对数字内容治理的突出问题和重点领域出台相关立法。展望2023年,我们建议在数字内容治理方面重点关注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制定出台。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性构建完善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管理制度,加强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强化未年人网络沉迷防治,使广大未成年人从丰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应用生态中受益,最大程度上减少网络违法、不良内容对未成年人的侵害。

二是构建虚假信息内容监管制度。网络虚假信息不仅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而且会损害公众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威胁国家安全稳定。特别是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应用的情况下,虚假信息的欺骗性更强、识别难度更大。目前全球范围加大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未来我国宜针对虚假信息治理加快构建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技术手段。

三是针对新技术新业务明确数字内容管理要求。目前,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发展成熟和应用推广,互联网信息服务类型加速迭代升级。对此,建议我国加强对新型信息服务发展实践的动态研究,针对新技术、新业务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和监管需求及时反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监管规则和标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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