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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说“继承”之系列(一)

2017-05-09 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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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正春律师

注 | 本文系作者投稿发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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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由刘恺威和蒋欣主演的《继承人》电视连续剧热播,刚看几集,就内容来讲,也算是一部普法电视剧。前几集里播出一个“方家姐妹”关于遗产继承的剧情,通过影视拍摄和演员的倾情演绎,塑造了一个“恶人”方燕(手持“公证遗嘱”,但对被继承人不管不顾)和一个“孝女”方丽(手持“自书遗嘱”)对于遗产继承的“博弈”。作为律师,在看剧情的过程中,也特别喜欢“八卦”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点。


一、本案实质是个“遗嘱继承”纠纷,不涉及法定继承,那就简单给大家介绍下两者的基本知识: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继承人范围

法律规定

被继承人指定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不受“法定继承”对于继承人继承顺序的约束,由被继承人自行确定。

效力区别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起补充作用



备注:


1、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2、所谓“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所谓“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谓“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PS:按照“传统观念”和对“非亲生、非婚生”等的角度去想当然的理解“继承”往往结果会让您“惊慌失措”)


二、回归本案,剧情刚开始的时候,综合方家姐妹手中的证据,“恶人”方燕手持“公证遗嘱”(订立时间在前),“孝女”方丽,手持“自书遗嘱”(订立时间在后),基本可以判断虽然“孝女”方丽所持有的遗嘱订立时间晚于方燕的公证遗嘱,但从法律上讲,仅仅凭这点,方丽的“自书遗嘱”是无法对抗方燕的“公证遗嘱”(PS:不是常人理解的,手持最后一份遗嘱就一定可以“高枕无忧”),关键点在哪里呢?


先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果还不能理解,再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法条释义:简单来讲三句话,1、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类型的遗嘱;2、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也必须是通过公证的形式,否则,其他形式的遗嘱即使内容与公证遗嘱抵触,也无法对抗公证遗嘱;3、其他形式的遗嘱(需公证撤销、变更除外)以最后所立的为准。


三、峰回路转,代理律师郑律师(刘恺威)和汤宁(蒋欣)经过不懈努力找到了被继承人方老先生通过公证订立过第二份遗嘱的证据,且原告(方燕)自认存在第二份公证遗嘱,本案结果发生逆转,看到这,仿佛可以预见剧情的发展,案件结果应该是“孝女”方丽的诉求得到支持,但几个细节还是值得细细品味。


第一,第二份公证遗嘱并没有直接撤销第一份公证遗嘱,剥夺方燕的继承权,而仅仅是附加了三个条件,即方燕必须定期陪同方老先生就医,陪同方老先生吃晚饭,和方老先生一起居住,满足前述条件,方燕方可独自继承方老先生的财产。


第二、由于方老先生生活不能自理,遭到方燕和其丈夫嫌弃,方老先生由方丽接走照顾直至去世。


第三,方老先生通过“自书遗嘱”的方式订立最后一份遗嘱,确定遗产由方丽继承。那么,本案的关键点就在于要证明方燕没有按照公证遗嘱履行自身义务,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四十三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简单来讲,结合本案,方老先生第二份公证遗嘱其实就是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公证遗嘱中的继承人方燕想要获得遗产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其他继承人或受益人(即方丽)请求,法院是可以取消方燕的继承权,并因方丽按照方老先生的遗愿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从而继承方老先生相应的遗产。同时,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方燕在剧中是否构成“遗弃被继承人”,根据剧情呈现的相关证据和原告当庭陈诉,倾向认定构成《继承法》中的“遗弃”。


方家姐妹“遗产纠纷案件”讲完了,但关于“继承”的故事还远远没完,《李律师说“继承”》下期继续为大家解读!


作者简介:李正春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业务范围:企业并购、投融资、新三板、私募基金、ABS、房地产开发、房产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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