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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务参与化解授信风险的些许心得!

2017-06-18 信贷人必看 信贷风险管理

小编身在银行法律部门,近年来参与处理了一些授信项目的风险化解。夫风生于地,起于青萍之末,没有哪个客户是瞬间垮掉的,银行若能够及时从蛛丝马迹中识别出客户的风险信号,采取针对措施,等到客户垮的那天,就会庆幸埋的是其他同业而非自己。小编站在法律工作者的角度,在此分享点微末的工作心得,衷心希望广大银行盆友们在工作中多出业绩少出状况。


1强化风险识别能力,重视风险信号,在萌芽阶段化解风险,以免尾大不掉


债务人在发生贷款逾期、银票垫款等实质性违约事件之前,往往已经暴露出转移财产、被第三人起诉甚至被执行等风险信号。例如,某案件中,在银行为其客户承兑的汇票发生垫款前,客户早因债务问题被上下游客户等多个债权人提起诉讼,但并未引起银行足够重视,等到银行采取诉讼手段清收时,才发现债务人其它资产已被变卖或转移,银行账号和抵押物被查封,导致抵押物处置受制于人,清收难度加大。


究其原因,主要是银行对客户信息掌握不充分、对风险信号不敏感,反应不及时。例如,客户常见的风险信号有:卷入诉讼、资产被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债务人停产歇业、拖欠工资、贸易背景存疑、挪用贸易融资回款、涉及大额民间借贷、股东之间发生纠纷、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卖资产、离婚、死亡、下落不明、卷入刑事调查、他行授信违约、同业压缩授信、负面报道引发声誉风险及其它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


银行永远不如客户更了解他自己,在掌握客户风险信号上永远慢半拍,银行需要进一步加强贷前和贷后管理,不断缩小获取重要信息的“时间差”,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信息并核实客户的风险状况,至于获取信息的具体手段就“八仙过海、各显其能”了,比如,可以通过了解企业的水电费、代发薪了解其开工情况,在此基础上,评估风险因素的影响,以便及时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化解措施。例如,某授信客户在额度年审期间出现风险信号,银行聘请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后发现客户涉及大额民间借贷,官司缠身。于是银行及时调整授信方案,防止了风险扩大。


2通盘查实客户债务情况,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特别注意争取对抵押物与核心资产的“首封”,对债务人形成震慑,为后续清收争取主动,为盘活抵押物实现重组腾挪空间


有些同事在处理风险事件的过程中,对客户已经出现风险信号心存侥幸,对采取法律手段心存疑虑,担心会导致与债务人关系破裂,其他债权人跟风起诉使局面复杂化;或者出于司法程序处置押品程序漫长,短期内难以化解不良等考虑而犹豫不决,对客户讲的“故事”还存有一丝希望。只有当局面严重恶化时,才会考虑采取法律措施,而采取法律手段的最佳时机这时往往已经错过。


例如,某案件中,客户周五发生贷款欠息,银行立即约谈借款人,要求立即还息并增加其核心企业股权质押。借款人表示同意,事后却利用周末空挡完成该股权过户,待银行周一发现为时已晚。事后了解到,客户早已就该股权转让做出了安排,仅剩最后股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与银行和谈只是缓兵之计,为其转移资产争取时间。


毫无疑问,过激的法律行动确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的不配合及其他债权人的连锁反应。采取法律手段当然要慎重,但却并非是要坐观其变,不动如山。当风险发生时,应通过多渠道多手段还原客户真实的债务状况,特别是将要到期的银行债务,大额高利贷,以及近期国内行业风险事件集中的企业的上下游债务,综合判断银行采取法律行动后是否会引起集体追诉。若依小编并不丰富的办案经验看,诉前财产保全是对客户和各债权人伤害最小,但最容易掣肘客户的有效方式。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债务人对银行的还款及增信要求反复拖延,银行便申请法院查封了其名下多处重要资产(包括客户急于出手变现的一处资产),对客户产生了较强震慑,客户转而与银行积极协商债务重组事宜,最终于开庭前将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


通过灵活运用诉前保全制度,一则可以防止客户转移财产,保障资产安全;二则对客户形成震慑,争取主动;再则,保全后起诉前的那段时间,也为债务重组留下了时间窗口。


特别注意避免陷入“我行抵押物无需查封”的误区,根据相关规定,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后,处置权一般在首封法院而非执行优先债权的法院,银行虽有优先受偿权,但可能面临首封人协商要价的问题。如银行首封,还可与债务人谈判以释放抵押物及寻求搭桥资金的形式盘活资产,以时间换空间化解不良资产。


3及时开展自查,若业务叙做过程或相关协议存在瑕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业务叙做过程规范,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内容准确、合法、有效是银行对客户提出有效权利主张的前提。某案件中,客户经理签约时误将授信协议中授信额度使用期限的截止日写作协议生效日期,造成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该协议生效之日即届满,保证人以此为由,主张银行债权并非依据主合同发放的授信,不属于其担保的主债权,法院最终判决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为防止出现银行业务瑕疵导致债务人减少或免除债务责任的情形,银行除了在日常的贷后管理、工作交接的过程中对业务叙做过程是否规范、相关协议是否存在瑕疵进行自查外,在授信出现风险信号时,尤其应当注意自查,这可能是采取法律手段前消除瑕疵的最后机会。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协议、合同、借据等文件中的当事人信息、合同编号、金额、利率、期限等要素是否填写准确、完整;客户的签字、盖章是否真实;主从合同是否准确衔接;涉及抵、质押担保的是否办妥了登记手续;涉及保证金质押的是否签署了完整的质押合同、相关账务操作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等。如发现瑕疵,应及时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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