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处警知识(第48期):如何做好抽样取证?
【操作规程】
1.通知物品持有人或见证人到场。
2.随机抽取样品。
3.开具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4.办案民警、被抽样物品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名,拒绝签字的,在抽样取证清单上注明。
5.及时检验抽取的样品。
【注意事项】
1.抽样取证主要适用于数量大或成批的,不便采取扣押措施的涉案物品。
2.抽样取证的办案民警不得少于2人。
3.取样方式为随机抽取。
4.取样数量应适当,以能够认定样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5.抽样取证时应有物品的持有人或见证人在场,并开具《抽样取证证据清单》一式两份,由办案民警、被抽样物品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名;拒绝签字的,在抽样取证清单上注明。
6.对抽取的样品应及时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属于证据的,应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2款)
依据二:
办案人民警察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4条)
依据三:
抽样取证时,应当有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并开具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5条)
依据四:
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抽样取证证据清单上注明。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各执一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6条)
依据五:
公安机关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