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掰手腕受伤,谁承担责任?——兼谈《民法典》中“公平责任”规则的重大变化

魏律专栏 东窗律疏
2024-09-02

:魏凡,笔名魏思年,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委托、交流合作,欢迎长按右方二维码添加微信好友。

近日,上海一女子在团建活动中参加掰手腕,导致手臂骨折。消息是否属实,且不深究,只说这掰手腕虽然是民间常见的娱乐活动,但它的竞技性确实时常带来危险,尤其是手臂骨折。一旦发生不幸,损失由谁承担,立即就要上升到法律层面。


《民法典》承袭《侵权责任法》,将归责原则区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两大归责原则构成逻辑闭环,即一般情况下只有当侵权人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不存在过错时,应当承担责任的,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问题出现了:掰手腕导致受伤,可能双方均无过错。这时候,损失是否只能由伤者自己承担?很多人觉得不公平。于是,在上述两大归责原则之外,经过历史演变,出现了学理上所谓“公平责任”规则。这条规则,在以前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都有规定。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该条规定,掰手腕时,即便双方均无过错,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双方“分担损失”。例如: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2020)京0101民初1368号案件中,判决由另一方承担30000元的损失。由于该案伤者构成十级伤残,医疗费也接近30000元,法院判决无过错一方分担的损失,在全部损失中仅占比20%不到。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在(2020)渝0118民初7381号案件这种,则判决由无过错一方承担30%的损失。

 

也有法院判决分担损失比例较高的案例。例如,义乌市人民法院在(2019)浙0782民初16104号案件中判决无过错一方分担损失的50%。

当然,这种因为掰手腕导致受伤的案件,法院会重点审查掰手腕的过程。有时候,因为掰手腕的姿势不对,也可能产生过错,导致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的赔偿比例将大幅上升。


例如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10886号案件中,由于另一方在掰手腕时使用了两只手,但没有证据证明伤者同意其使用两只手,最终另一方承担70%的责任。同时,该案确立了一个规则:若学生在课间掰手腕受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是在商业性表演中,表演人员邀请观众参加掰手腕,此时由于表演人员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若观众在掰手腕时受伤,表演人员所属公司的责任比例就更高。例如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1749号案件中,公司的责任比例达到80%


根据不同情况,分担或赔偿损失的比例从20%到80%,使得掰手腕导致的损失,至少还是能够得到一定填补。当然同时我们也具体地看到,公平责任在实践中自由裁量范围过宽,判决与判决之间存在的差别是比较大的。


但是,上述存在差异的情况可能要画个句号了。因为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公平责任”规则做出了修改。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一规定与上文提到的《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重大区别在于:按照老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一般或多或少都会判赔一点;但按照新规定,法院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考虑无过错一方是否应当分担损失,自由裁量空间大大压缩。


具体到掰手腕受伤的情况,我们的共同疑惑是,目前法律究竟对此有无规定呢?换言之,《民法典》第1186条所谓“依照法律的规定”,指的究竟是依照哪几条法律的规定?


在《民法典侵权编理解与适用》一书,编写组指出,《民法典》第1186条“对于适用公平责任的范围作了明确限制”,其所谓“依照法律的规定”指的主要是意识失控、高空抛物、紧急避险、见义勇为、监护人责任五类。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1)《民法典》第1190条第1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2)《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3)《民法典》第182条第2款、第3款规定:“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5)《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不仅如此,《民法典》第1176条更是创设性地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更绝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十六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其含义可以总结为:无论何时掰手腕受伤,都不得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


综合上文规定,掰手腕导致的受伤,不属于公平责任范围。同时,由于掰手腕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加人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排除其侵权责任。


当然,如果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伤者仍可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要求活动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想而知,伤者可以索赔的场景是少得多了。一旦出事,或许只能自己认栽。


所以各路英雄,掰手腕有风险,上场需谨慎!



作者简介

魏凡,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于民商事诉讼

公司企业 • 劳动工伤 • 建设工程

勤勉办案,淋漓作文

欢迎长按上方二维码添加微信好友

一面如旧,风雨同舟


走心的实务干货

有趣的法律专栏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东窗律疏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