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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违约金太高,法院会支持多少?

魏律专栏 东窗律疏
2024-09-02

:魏凡,笔名魏思年,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委托、交流合作,欢迎长按右方二维码添加微信好友。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许多用人单位都跟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根据北京一中院的一项统计,计算机互联网行业、教育培训业是竞业限制产生纠纷最高的两个行业。


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原则上应包括补偿金和违约金两个方面。员工履行协议的,公司有义务支付补偿金;员工违反协议的,则需要给公司支付违约金。


由于公司是强势一方,对于公司来说,补偿金当然越低越好,而违约金却是越高越好。于是现实中就出现了补偿金一千多块,违约金一百多万的案件。


在这个比较极端的案件中,公司与员工约定:

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自乙方离职的次月起支付,补偿数额为该员工离职时当月基本工资的10%,按月支付;


②如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年薪的十倍

约定非常明确,白纸黑字。该员工违约后,公司据此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50万元。但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该员工只需要支付违约金不到7万元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15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过高的标准究竟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23条只原则性地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对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缺乏明文规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2021)承袭旧规,也只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明确要求对竞业限制违约金进行调整的,可见于《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该纪要第28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这里所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内容是: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由上述法条可知,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是员工一方可以大大方方提出的抗辩;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也是法院常见的操作,其调整的基础是公司的实际损失。但是,由于公司的损失往往很难证明,司法解释中提到的“30%”的标准,也经常难以适用。对于违约金数额高低的判定,仍然更多倚重法院的自由裁量

根据北京一中院的调研观点,违约金数额考量因素大致包括:

“劳动者掌握商业秘密的程度、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劳动者的过错程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持续时间、约定的以及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经济收入水平、劳动者因违反义务所获得的利益等……”

如果损失难以查明,违约金又比较极端,员工的收入水平就会成为比较突出的因素。例如上文中提到的150万元违约金案件,法院最终确定的7万元违约金,大致相当于员工月收入的五到六倍。


而如果违约金高得不算很极端,法院在酌定减少时,可能会直接减半。例如广东高院的一起案件,将违约金从20万减少到10万;福州中院的一起案件,将违约金从30万降低到15万。


但如果员工过错非常明显,且已经因违约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法院也是有可能全额支持违约金的。例如苏州中院曾经审理的一起案件,员工在民房中无照制作产品,已经售出一部分,法院全额支持了50万元的违约金。


鉴于此,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将违约金约定得高一点,但不建议使用极端的数字,以免法院过多考虑员工的收入,最终把违约金确定得过低。作为员工,若涉及竞业限制索赔,就需要从多方面收集证据,论证自己的情况不应承担高额违约金,让法院判出更加公平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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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魏凡,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诚信待人 • 勤勉办案 • 淋漓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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