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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外卖员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认定工伤?

魏律专栏 东窗律疏
2024-09-02

:魏凡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微信号:weifan2527。咨询委托、交流合作,欢迎长按二维码添加好友。

一座城市越繁华,就越需要便捷、高效的生活服务,越离不开穿梭于大街小巷的快递员和外卖员(以下统称“配送员”)。他们收入不菲,但工作艰辛,有时候还很危险。


2019年,江苏的配送员薛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伤;2021年,山东的配送员王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类似案例,我们可以列举很多很多。配送工作的风险,早已不是新鲜事。


照理说,他们在工作中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或工亡待遇。但在法律上,要认定工伤必须先确认劳动关系。如果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就很可能无法享受到工伤或工亡待遇。


问题是,配送员属于新型用工模式,大部分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许多快递、外卖公司将区域配送业务对外发包,甚至存在个人层层转包。这些因素,都导致配送员劳动关系的认定十分困难。也正是由于存在这些因素,上面列举的两个例子,从目前能查到的判决来看,法院都未确认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经常是工伤认定中绕不开的坎。在新技术、新模式的冲击下,传统的劳动关系理论面临挑战。在这种挑战中,各地法院充分发挥能动性。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们开辟了新的思路,创造了一些经典的判例。


前不久,苏州中院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徐某诉某快递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涉及的模式就是非常普遍的“代理商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快递或外卖公司将某个区域的业务承包给案外人,由案外人自行招用配送员。这起典型案例中的快递公司,就将快递业务承包给了个人经营。


由于劳动关系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才可能成立,在个人经营的情况下,个人直接对外招用配送员,个人老板跟配送员之间无法成立劳动关系。既然劳动关系不存在,一旦配送员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本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就变得缥缈起来。


但对于劳动者来说,这显然不公平。快递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通过向个人发包业务的方式,他们可以完美规避用工风险、降低人力资源成本,而省下来的钱,却浸润在劳动者的血泪之中。


为了纠正这种市场失衡现象,苏州中院对“代理商模式”的用工关系作出了大胆尝试和有益探索。法院认为: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察主体适格性、劳务从属性、管理实质性等要素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用人单位通过违法分包方式实现经营业务延伸,规避劳动用工主体责任并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应支持。


法院显然看到了“代理商模式”背后深藏着不公。快递公司外包给个人经营,一方面违反《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关于许可经营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却实现了自己业务的延伸,规避了用工责任。法院对这种行为给出了否定评价,同时指出:

在新业态用工领域,平台要素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责任,常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避免以“意思自治”外观主义标准审查,坚持实质性判断,综合考查法律关系构成要件与基本特征,才能作出正确辨识。


“避免以‘意思自治’外观主义标准审查”,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不能仅仅因为配送员跟快递公司、外卖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应当穿透这种表层的特征,深入到劳动关系的实质。


法院的上述思路,一个核心点在于否定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可以发现,人社部在2013年就否定了用人单位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个人的做法。人社部针对的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原因就是这些主体如果再招用员工,客观上无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发包者受益,劳动者受损。这跟快递、外卖行业中的“代理商模式”有异曲同工之处。


但在往常的实践中,如果要依据人社部的上述意见确认劳动关系,还是十分困难的。人社部将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责任区分看待,它并未承认劳动者与发包单位之间可以跳过中间的承包人直接成立劳动关系,但它也没有否认发包单位应该承担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


苏州中院的这起典型案例,其内核是基于人社部的意见,但比这份意见中的思路走得更远一些,可能存在争议,但这对于普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配送员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这意味着无论你是依据人社部意见,还是循着法院典型案例的思路,最终都能走通,客观上减少了诉累。


仍然要提醒的是,配送员应当对自己的权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工作存在高度风险。


我们建议:配送员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保留证据,尤其是店面招牌、营业执照、微信工作群聊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团体意外险、工作制服、车辆喷涂标志等证据。


如果不幸发生纠纷或者造成工伤,应联系专业律师。律师提前介入,在取证、维权方面大有可为!



作者简介

魏凡,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于劳动人损、公司经营、刑事辩护

诚信待人 • 勤勉办案 • 淋漓作文

法律咨询、案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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