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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PEVC作为拟上市企业共同实际控制人;单一LP享有有限合伙企业最终表决权

张曙东 东哥观察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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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东哥观察的第47篇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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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PE/VC作为拟上市企业共同实际控制人;单一LP拥有有限合伙企业实际表决权


丨张曙东


根据灿星文化IPO招股说明书(很可惜,2021年2月2日创业板上会被否),控股股东为上海星投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星投”),其中一个间接股东华人文化产业股权投资(上海)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华人文化产业投资”)的GP华人文化(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人文化天津”)不具有实际控制人,因此可以被认定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是PE/VC基金被认定为拟上市企业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有一个案例,此前的案例有老百姓(603883.SH)(可点击查看之前的研究文章))。但是上海星投的另外一个股东上海泽星文化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上海泽星”)的实际表决权则通过系列协议安排由单一LP享有。


招股书显示,华人文化产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GP华人文化天津在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为2.5%。基金的出资结构和GP的股东结构具有高度相似性,即所有LP均在GP中持有股权,但持股比例低于其LP出资比例,多出来的部分为宽带资本泰睿文化持有(这两者应该是基金的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合作方)。


华人文化产业投资的LP包括上海东方惠金、国开金融,各出资32.5%,上海报业集团出资10%,香港招商局中国基金以及大众公用600635.SH)通过各自持股平台分别出资10%和12.5%。其中上海东方惠金、上海报业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上海市国资委


华人文化产业投资的出资人结构如下图所示:

华人文化天津的并列第一大股东为上海东方惠金和国开金融,二者各持有华人文化天津30%的股权,无持股50%以上股东。此处上海东方惠金、上海报业集团持有GP7.69%股权)实际控制人虽然均为上海市国资委持股并未合计计算

根据华人文化天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不存在单一股东对华人文化天津的股东会具有控制权。


根据华人文化天津的公司章程,其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上海东方惠金、国开金融各提名三名董事,上海大众资本、上海报业集团、深圳天正各提名一名董事,对于各方提名的董事,其他股东应投票同意;董事会会议应至少有七名正式任命的董事或其代理人参加方为有效举行。董事会通过决议应由全体正式任命且有投票权的董事的四分之三以上(含本数)同意通过。因此,不存在单一股东对华人文化天津董事会行使控制权。


由于主要股东对华人文化天津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均具有影响力,但均不具备控制权;并列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为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因此,华人文化天津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招股书还引用了东方明珠600637.SH)的2015年的相关公告内容。根据2015421日由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上海东方惠金文化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华人文化(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均为30%,华人文化(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华人文化天津自2015421日至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据此,由于华人文化天津不存在最终实际控制人,故将华人文化天津认定为公司的共同控制主体具有合理性。


此外灿星文化控制权结构中还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地方,即控股股东上海星投股东之一上海泽星是基金非基金的GP)出资1%作为GP,自然人控制主体作为单一LP出资99%,根据系列安排,LP拥有上海泽星最终实际表决权。

就上海泽星,其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华人文化产业投资,其有限合伙人为田明控制的上海民星。其中,华人文化产业投资持有1%的合伙企业份额、上海民星持有99%的合伙企业份额。


根据上海泽星的《有限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有限合伙协议》所规定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文件等。因此,华人文化产业投资有权执行上海泽星的合伙事务,包括代表上海泽星在上海星投层面行使表决权。


但在华人文化产业投资与上海民星就表决权行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根据《共同控制协议》的相关约定,应以持有简单多数表决权的合伙人意见为准,即,以上海民星的意见为准,但上海民星仍需要通过上海泽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即华人文化产业投资,行使上海泽星在上海星投层面的表决权。根据《共同控制协议》约定,上海泽星的出资人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以持有简单多数表决权的合伙人意见为准,即以上海民星的最终意见为准,因此,从最终意见决定方角度、上海泽星的表决权实际拥有方为田明。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上海泽星《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华人文化产业投资作为上海泽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对外代表上海泽星、代表上海泽星签署文件等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因此,在上海泽星出资人层面达成一致意见后、最终需由上海泽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华人文化产业投资代表上海泽星在上海星投层面签署股东文件。


华人文化产业投资为国资背景的文化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泽星的出资人结构为华人文化产业投资持有1%的出资额作为GP、田明全资持有的上海民星持有99%的出资额作为LP此等安排的初衷系为不削弱华人文化天津对灿星文化的控制力,华人文化产业投资并非田明或上海民星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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