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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关于“法官法第十七条离退休法官子女是否担任代理人问题 ”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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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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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法第十七条离退休法官子女是否担任代理人问题 ”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6-03-04 21:04: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法官任职回避规定的具体情形,包括对法官的配偶、子女从事诉讼代理的有关限制。


即在法官任职期间,禁止法官的配偶、子女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律对法官任职回避采取了更严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避免损害案件的公正审理,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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