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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按手印,有啥区别?不懂,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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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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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古时候,人们用按手印的方式表达自己对合约的认可;在如今,各类法律文件都要求本人签字来确定效力;如果是企业,还要在各种文件上盖上公司的公章。签名、盖章、按手印的区别和法律效力究竟如何、怎样使用才能避免纠纷与风险?


签名:


在现实生活中,名字是公民的符号,是公民意志与人格的形式表现。


签名应注意二个问题:


一是有人除了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还有多个供他人称呼的名字,比如小名、乳名、别名、曾用名等,从法律角度考虑,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引发争议的可能,需进一步证明名字与行为人等同;


二是现在社会流行艺术签名,一个识别不出字眼的签名在法律上又如何明确行为人身份?故清晰可识别的签名是法律的必备要素。


盖章:


在民事活动中,盖私章的也不计其数,与签名相比,盖章在法律上的风险是很大的。


一是如果私章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二是私章是与人分离的,不像签名因个人笔迹有别而“字如其人”,故盖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难以确定;


三是私章容易伪造,当事人可能因此主张对方所述完全与己无关。


按手印:


关于按手印,现代社会一般不会单独使用,除非当事人不会写字,按手印的好处在明确身份这一点可做到“毋庸置疑”,因为每个人的指纹具有绝对唯一性,但需要借助高科技才能识别,故其缺陷也不容忽视,且按手印不易体现个人的自由意志,像旧社会的刑讯逼供中,屈打成招的最后一步就是人的手印“被”按在罪状上。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慎重的选择就是签名与按手印的结合,签名是个人自然的书写流露,是个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可也有行为人事后不认可他人代签的情况,而按手印虽不易识别,但其确定身份的作用某种程度上可一举定纷争,因此,签名与按手印相结合能互取其长,互补其短,是规避风险的实用性选择。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在个人与法人借贷中法律意识原本淡薄的民众难以去考虑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律意义,当借条上借款人落款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款项当时又实际进入公司基本账户的情形下,出借人因公司债务累累而自然选择个人为借款人主张权利,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为避免个人承担债务而主张个人签名系代表公司的行为,款项亦进入公司账户,公司应为债务人,故为避免纠纷,双方当事人最好进一步明确签名主体的身份,是作为法定代表人,还是个人,亦或两者兼具。如果是作为法定代表人,最好加盖公司公章。


另,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有效。


首先,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他行使职权的权利来源,该职权由法律赋予,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且盖具公章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那么,得出法定代表人签字使得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难理解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中《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过要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在这里,强调的是双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如此以来,盖章只是形式要件,并不能决定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取决于双方合意及合同内容合法,所以,合同效力并不以盖章为要件。


其次,对于合同生效所要满足的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包括: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宇而不盖章不是其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故合同有效。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人代表的单位没有约束力。


为什么中国要讲究在合同落款时加盖公章呢?公章具有被私刻、偷盗、丢失、骗取或其他非合理理由先行盖具的可能性,这使得加盖公章的合法性存在较大风险和疑虑,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却是难以伪造或骗取,倒是使得法人行为具有较大可行度,西方国家的合同中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盖章。中国企业双方签订合同时无须加盖公章应该常态化,能有效控制纷争,利大于弊。


几个简单易懂的问答推送给朋友们,便于更好的理解:


问: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或只有财务专用章,合同有效吗?


答:原则上有效,但存在法律风险。


问: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只有授权代表签字,合同有效吗?


答:在出具授权书的情况,原则上有效,但存在法律风险。


问:只有公司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合同有效吗?


答:有效。


问:只有合同专用章,合同有效吗?


答:经过备案的合同专用章,有效,但需对方出具备案资料。


问:只有财务专用章,合同有效吗?


答:无效。


例外:通常而言,外国公司既没有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公章。与外国公司签合同时,只需其提供授权书,授权代表签字即可。


总结:


①尽量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特别是在签署重要合同时;


②如果是授权代表签字,要求对方出具授权书;


③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经过备案的合同专用章,而不是财务专用章;


④通常而言,与外国公司签合同,要求其提供授权书,授权代表签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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