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4月5日起,借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之机,一篇《遇到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的推文,在各种网络媒体疯狂传播。标题耸人听闻、内容荒谬不实。今天我们就来扒一扒谣言的真相,让广大人民群众不受不实信息蛊惑,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声。
下面是网页搜索界面的截图,可见流毒之深、传播之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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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和微信搜素结果铺天盖地,物业管理的天仿佛一夜之间发生了改变。好在辽宁省房地产协会、内蒙古物业管理协会、南昌市物业管理协会等行业组织铁肩担道义,纷纷发函或发表谈话的形式发出权威声音,直击谣言要害,维护了行业的共同利益,小编在这里为他们点赞。
“国务院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根本就没有提物业费的事,更谈不上什么8种情形业主可拒交物业费。这是严重误导业主的行为,是一篇名副其实的‘谣言帖’,如果任其继续流传,将给社会特别是物业管理造成混乱,后果会很严重。”
4月11日,辽宁省房地产协会会长胡刚针对这几天网上热炒和微信朋友圈刷屏的所谓“提醒”业主注意的《国务院出台条例了:这8种情形业主可拒交物业费》的帖子,郑重发声。
胡刚说,国家的确是修改了《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帖子里声称根据最新的《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并不是《条例》里的内容。
此次《条例》所涉及的4个条款的修改,全部是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内容,没有一个与物业费有关。综观整部《条例》,也没有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条款,甚至没有“拒交”一词,文中所称的“8种情况”没有一种情况引用于《条例》相对应的条款。帖子作者所称的“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得出所谓的“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显然子虚乌有。
这种说法是对法规的误读,法制日报也发布了致歉声明:
曾参与《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的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玲说,《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拒交物业费属民事纠纷,立法常识告诉我们,行政法规不可能使用行政手段干预民事纠纷,怎么可能对错综复杂的物业服务纠纷作出裁决?
她提醒广大业主注意,《条例》没有一个条款具体规定业主在某种情形下可以拒交物业费,相反,《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一是法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二是合同各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三是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吴玲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而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的基础上。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影响贷款买房买车或其他消费等行为。
物业服务直接影响到住宅小区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正确引导各方主体运用法治思维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十分重要,千万不要陷入“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质量下降———更多人拒交———小区弃管”的恶性循环。基于法律框架下,维护和谐健康的物业服务关系,是对各方主体权益的最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