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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职工办理的意外伤害险保险金,能否抵付单位应当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油菜花 民商裁判实务 2022-08-01






【当事人】

 

原告(被告):某公路管理分局(用人单位)

被告(原告):马某甲、马某乙(职工亲属)

 

【基本案情】

 

马某某某公路管理分局事业编制职工。2016年8月24日上午马某某在进行公路养护时遇交通事故死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马某甲系死者马某某的妻子,马某乙马某某之子。2016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马某某为工伤。某公路管理分局在事故发生后,先后支付马某甲马某乙丧葬补助费2000元、一次性抚恤金106960元意外伤亡职工互助保险金4万元、春节慰问金1000元。

另查明,某公路管理分局给马某某办理工伤保险。2017年5月,马某甲马某乙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路管理分局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29271.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合计701591.5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某公路管理分局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马某甲马某乙丧葬补助金28121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623900元,合计652021元,扣除某公路管理分局已经支付的149960元,还应支付502061元某公路管理分局、马某甲马某乙在接到仲裁裁决书后,均不服裁决,在规定期限内先后法院提起诉讼。

 

【诉辩意见】

 

某公路管理分局认为,职工马某某系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双方属于人事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待遇,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因此,本案不《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之内。本单位已经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的规定,按马某某40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支付了一次性抚恤金以及安葬费等各项费用14996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判令不支付马某甲马某乙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502061元。

马某甲马某乙答辩并诉称:马某某某公路管理分局的职工,在进行公路养护时因交通事故死亡,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扣除149960元不当,故请求判令某公路管理分局支付丧葬补助金29271.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合计701591.50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1.事业编制的职工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2.单位为职工办理的意外伤亡职工互助保险金能否抵付单位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释法】

 

    本案一审法官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评判。

一、事业编制的职工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负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马某某属于某公路管理分局的一般工作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故马某某享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某公路管理分局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该单位认为应当适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的规定,计算一次性抚恤金以及安葬费的理由,依据的是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对法律认识和理解错误,依法不予采纳。

二、单位为职工办理的意外伤亡职工互助保险金不能抵付单位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该案审理法官认为,某公路管理分局在事故发生后、工伤认定作出前,按照职工意外死亡的情况,依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向马某甲马某乙支付丧葬补助费2000元一次性抚恤金106960元,并无不当。但在马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后,某公路管理分局即应当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马某甲马某乙亦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故对于用人单位之前已经支付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108960元,应当予以抵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对于用人单位支付的意外伤亡职工互助保险金4万元,因该保险金是基于职工参加的互助性质的保险而支付的,与用人单位支付的抚恤金和工伤待遇无关,故不能在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中抵付。对于春节慰问金1000元,是用人单位出于对死者亲属的关怀所给予的人道主义救助,并不在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和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内,与本案工伤保险待遇无关,不予扣除。

 

【裁判结果】

 

马某某某公路管理分局的职工,其因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后,近亲属马某甲马某乙享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某公路管理分局未为马某某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马某某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某公路管理分局认为本案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判决:

一、某公路管理分局应支付马某甲马某乙丧葬补助金28121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合计652021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8960元,余款543061元由某公路管理分局支付;

二、驳回某公路管理分局马某甲马某乙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路管理分局负担。

 

    一审宣判后,某公路管理分局不服,以原起诉理由提起上诉,案经二审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某公路管理局分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文号】

 

一审:(2017)皖0421民初3011号

二审:(2017)皖04民终1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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