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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社保缴费年限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油菜花又开了 民商裁判实务 2022-08-01


【当事人】

 

起诉人:刘德喜

 

对方当事人:中煤新集一矿

 

【基本案情】

 

刘德喜自2008年9月至2018年7月在中煤新集一矿通风区测气队工作,中煤新集一矿自2009年9月起为刘德喜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刘德喜于2018年11月1日向凤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中煤新集一矿为其缴纳自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该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刘德喜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立案法官的分析意见】

 

立案审查法官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费用征缴、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以及监督检查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并且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

 

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因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

 

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应予受理的情形,即:不属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情形。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如对参保缴费的起始年限有争议,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请求核定缴费年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办理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请求处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依法履行征收职责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刘德喜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对刘德喜的起诉,不予受理。

 

【裁判文书文号】

 

(2018)皖0421民初4523号裁定书

 

【结束语】

 

社会保险机构是行政机关,社会保险机构做出的参保登记行为,是具体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认为该参保登记年限与其实际工作年限不一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征缴社会保险费系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法定职责,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未依法向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侵害的,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要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履行职责。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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