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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为什么是分科室,而不是按主治医师团队均衡诊治?

油菜花又开了 民商裁判实务 2023-01-07


乍一看,你可能会以为今天要讨论的内容是医院的问题,其实不是,因为我对医院的问题不感兴趣。
我只是想搞清楚,医院为什么要分科室,除了专科医院,几乎所有的医院都要分个内科、外科、妇产科或耳鼻喉科等。
不仅如此,有些医院甚至还有更加细分的科室分类。
有人说,法院的各种情形都与医院极为相似,有得一比。
也的确如此,员额法官近似于主治医师;法官助理近似于助理医师;书记员近似于护士。
但今天不谈这两者有何异同,就是想谈谈医院为什么是分科室诊治,而不是由主治医师团队均衡诊治?
员额制以前,法院的分案与医院的分诊而治也是类似的,不同类型的案件分别派给不同的庭室审理。
民庭审理民事案件、刑庭审理刑事案件、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执行局负责执行,大家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就如同病人到医院看病一样,你是什么病,就要挂哪个科室的门诊或者住哪个科室的病房,这都是确定的,由不得你乱来。


但员额制的目标计划是要打破庭室条块分割,转而组建审判团队,实行法官终身负责制,将审判团队作为承办案件的主体。
也就是由“员额法院+法官助理+书记员”,或者由“员额法官+书记员”,组成各自独立的审判组织,承办案件不受法官所在庭室的限制。
在具体实施员额制的过程中,由于不再按庭室分案,那就涉及到在各个审判团队之间如何均衡分案的问题。
因为案件难易程度不同,不均衡分案的话,令立案部门很为难,疑难复杂案件分不下去,或者就是分下去了,也会得罪人。
如果哪个团队多分了一个劳动争议,或建设工程等疑难杂症,法官就要拿立案庭是问,凭什么这个要分给我?


如果案件数量上比别人多了,那也要拿立案庭是问,为什么给我分30,给他只分29?


不均衡,就容易产生矛盾,就容易制造紧张气氛,立案部门也不想受这个夹骨眼子的气。
于是,就要制定一个分案机制,在团队之间实现均衡分案。
均衡,就要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也要考虑案件的数量,但案件的数量好识别,难易程度却不好识别。
为简便计,那就搞随机分案,不管你是哪个庭室的法官,所有案件一律随机或按顺序一对一个拿。


这个有点像开盲盒,拿到什么稀奇古怪的案子全凭各人运气,吃亏捯巧那也都是命中注定,怨不得我立案庭的人。


人不患寡,而患不均。
如此一来,大家都不再有什么意见,万一有谁不幸拿到一个烫手的“山芋”,那也只能怪自己手气太背,自认倒霉。


这种分案方式一出,一时大行其道,上午开个刑事的庭,下午就有可能是个劳动争议,明天一早可能又要踏上寻找被执行人的征程。


想想也是蛮刺激的!



设想一下,假如你因为要心脏搭桥正躺在手术台上的时候,护士冷不丁地告诉你,今天轮到肛肠科的主治医师为你手术。
那你会不会立马跳起来?


假如,你是因为手术效果不理想去找医院理论的时候,医院告诉你,当初给你做这个手术的主治医师是妇产科轮过去的,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希望你能体谅。
你会体谅他么?


再假如,主治医师在手术过程中突然停下来,告诉一旁的小护士,你赶紧去把我办公室桌子上的那本医术大全拿过来给我看一下。
你会作何感想?


所以,医院之所以要分科室,完全是因为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事要由专业的人去做。
你治这个病在行,你就专治这个病,其他的病,就让其他在行的人去治。



全科医生虽然也有,但实难做到每科都专业,每科都在行。
如果真有这么一位每科都在行、每科都专业的医生,我想,他一定会被尊称为神医!


试问一下:法官能不能做到对所有类型的案子都在行、都专业?
你去看一看司考有没有满分的试卷就知道了。
哪怕只是扣了一分,那也说明他对于法律还是不够专业,那就不能算是全在行、全专业。


不过,我确实不知道有没有满分的神人?
如果有,麻烦你留言告诉我一下,我很想认识他。
假如,你的建设工程案子被法官判错了,法院告诉你,不好意思,这个案件当初是轮到刑事法官来审的,他没有这方面的经验。
那你觉得应不应该原谅他,应不应该为他的不专业而买这个单?


法院的案子是应该按类型实行专业审判,还是应该按顺序随机分案,不少人认为这两种方式都各有利弊,不好权衡。
孰优孰劣,因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两方支持者争执不下,至今没有定论。


但我个人认为,解决这个分歧的核心实际上在于:我们究竟要如何回答“我们的司法是为什么人的”这个问题。
“我们的司法是为什么人的”问题,答案显而易见,我在这里就不废话了,不知道答案的朋友可以就近去找个法院大厅看一下,任何一家法院都行,墙上写着呢。
为什么说这个问题是分歧的核心问题呢?
因为不同的分案机制既然利弊各异,那就意味着每一种机制都会有利益最大化的一方。
你选择了什么样的机制,自然就代表你回答了司法是为什么人的这个问题。


两相比较,按顺序随机分案,因为大家都平均了嘛,所以法官们都没有意见。
但这种方式必然会出现案件与法官专业不匹配、案件质量难以保证的问题,有损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所以,相对而言,随意分案的机制对法官最为有利,任何人都不会多办一个案件,所以,法官是这个机制利益最大化的一方。


有人会说,法官不会的不是还可以学嘛!
但是,要知道,每一个案子对于当事人来讲,那都是他的人生,并不适合用来练手、试错。
而按类型分案,则是让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对案件质量最有利,所以,当事人是利益最大化的一方。


你对交通事故案件最拿手,那就给你干好了;她对婚姻家庭案件最在行,毫无疑问,当然是交给她干了。


如果医院任由医生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分科室的轮着干,那岂不是在拿患者的生命开玩笑?



患者数量的多少,病情的疑难程度,是可以由医生来选择、比较的吗?


案件数量的多少,案情的复杂程度,也是可以由法官去取舍、衡量的吗?


不同的选择,体现了我们的法院、我们的法官在对待“我们的司法是为什么人的”这个问题上的态度。
也有人担心,按类型分案将导致法官专业太过单一,一旦遇到复合型的案件就可能不知所措了。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医院也已经为我们提供了足资参考的样本,那就是:多方会诊啊!


人体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组织,不同的器官、部位,可能相互影响,相互有牵联,比案件可要复杂得多的多了。


医生既然都可以会诊,那法官又为什么不可以?


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把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专业方向的法官组织起来,并不是一件难事。



甚至于,我们还可以把律师也组织起来,让他们成为法官的智囊团,法律共同体不应该是一句空话。
有时候,你冥思苦想数日而不得的问题,可能别人一句话就能帮你迎刃而解!


集思广益,既然有百利而无一害,那为什么我们不能让法官们也尝试一下“多方会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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