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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发“不雅”朋友圈遭南航解雇,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全文)


郭某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2-02-28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1民初25959、28887号


郭某(25959号案原告、28887号案被告),女,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霞东,广东鸿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5959号案被告、28887号案原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玉岩路12号冠昊科技园一期办公室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樱,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郭某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霞东、梁某某,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方航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晓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某诉称(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南方航空公司单方解除与我劳动合同必须承担后果。被告违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无效或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资之规定。南方航空公司在仲裁阶段对我的工资每月28000元无异议。我热爱南方航空公司,从工作第一天起就立志一生献给公司,所以十五年工作期间均是满勤,没有因为家庭孩子生病请假一次,受到所在工作部门的赞许和表彰。工作中偶尔有错,10分钟撤回微信图片,在集体休息时间发微信不是单位禁止行为,没有造成飞机安全隐患和单位经济损失的后果,而单位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最严厉处罚决定,让我连改正机会都没有。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南方航空公司违法解除与郭某劳动合同无效;2.南方航空公司继续履行与郭某的劳动合同;3.南方航空公司补偿郭某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的工资,按28000元/月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南方航空公司承担。另外,对于南方航空公司提起的诉求,我不同意:1.南方航空公司提起本案超过15天期间,应予以驳回。2.南方航空公司用规章制度CSNKR7-15文件对我解除劳动关系,当属违法无效。该文件没有经过民主制定程序,也没有公示或组织学习。我在飞机停飞、机组人员集体休息时间,其单位未禁止员工在休息时间发信息的规定,微信上发布朋友圈乃合法行为,图片内容是针对内衣发布,内衣属于正常生活用品,我主观意和目的是帮朋友宣传内衣穿着感而非进行涉黄活动,不违背公序良俗问题,不存在损坏公司形象问题。所谓情节严重必需达到以下三点:(1)必须影响飞机的安全;(2)必须造成公司损失;(3)必须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以上三点,我均未具备,何来情节严重。3.南方航空公司用2020年1月20日《客舱部空乘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文件是违法无效。因为该文件2020年1月20日才决议通过,而我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10月12日,在该文件生效前。4.南方航空公司举证的会议记录和签到表是故意造假行为。5.我15年工作表现优秀,行为上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定,而用人单位处理轻率,处罚太重失当,我的行为没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南方航空公司辩称:我司不同意郭某的诉讼请求。1.我司作出解除与郭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有效。郭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属于我司规章制度中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情节严重”情形。首先,郭某在飞机洗手间试穿内衣自拍并把照片发布至微信朋友圈的行为属于从事私人事务,发布的照片属于不雅照片,该行为严重违反我司的规章制度,且有损公司品牌形象,有悖于社会序良俗。其次,郭某从事私人事务的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内。郭某作为乘务员、空勤人员被安排飞行值勤,空勤人员的飞行值勤期从报到时刻开始计算,到飞机着陆抵达目的地机场,再返回起飞地并完成飞行任务结束后的相关工作为止。郭某的行为发生在飞行前准备阶段,属于值勤期即工作时间内。另外,所谓的“集体休息时间”是根据我司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时间作息等相关规定,我司给予劳动者休息权利的某段时间,一般具有普遍性、规律性、规范性,例如空勤人员飞行值勤结束后的一段时间或是飞机过站需过夜时安排机组人员在适宜住宿场所休息的时间。再者,我司作为航空运输企业,具有一定的行业特殊性,负有高度的安全责任。郭某作为乘务员,也是机组人员,应严格履行客舱安全职责、保持高度的安全敏感性,协助机长、航空安全员共同做好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尽最大努力保证客货安全。郭某的行为不只是玩手机发朋友圈,还包括去飞机洗手间更换衣物还有拍照,拍完照片还为照片增加水印,这一系列行为需要花较多的心思和时间,说明郭某在开始值勤并上机后,都未把安全责任放在第一位,严重违反我司最核心的安全责任要求。第四、郭某作为工作年限较长的乘务员,应能准确辨别哪些行为是违反我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郭某的违纪行为存在故意,不是一般过失。第五、郭某的行为有损公司品牌形象,对公司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外界对南航服务安全责任的信任缺失无法估量。第六、郭某的自拍照片发布朋友圈的行为也属于兼职、零售或代理售卖美丽纪实品牌商品的行为,而未经公司允许兼职的行为,也是为我司规章制度所禁止,我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首先,郭某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我司已重新整合安排乘务员岗位,现乘务员岗位已超过饱和状态,无法给郭某重新提供安排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在客观上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其次,劳动关系具有人合性,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应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郭某离开原工作岗位较长时间,也曾在仲裁开庭时当庭撤回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撤回请求得到仲裁委的准许,明显双方的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再次,从郭某的态度来看,郭某还未能意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没有对自己的行为会给飞行安全造成隐患有正确的认识,郭某已无法胜任工作。为此,我司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南方航空公司与郭某劳动合同于2019年11月28日解除;2.南方航空公司无需支付郭某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7月10日工资212735.6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郭某承担。

经审理查明:郭某于2005年入职南方航空公司,工作岗位为乘务员,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在岗期间,南方航空公司每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当月的固定工资,每月下旬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月飞行小时费,郭某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11月22日。

2019年11月28日,南方航空公司向郭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郭某,您因违反《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HR07-15)2.3.6条、《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CSN-KCB-03-04-54)4.4.1和4.6条相关规定,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自2019年11月28日起解除与您于2016年9月7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单位办结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作交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公司有权向您追究相关责任。

2019年12月3日,郭某向南方航空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申诉,请求南方航空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决定,并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郭某在申诉报告中陈述事情经过:2019年10月12日18时40分,CZ3547由于该航班流量控制原因,所有旅客未登机,在乘务组休息期间,为感谢朋友赠送内衣在飞机上的洗手间内,发送了一条本人内衣照片的朋友圈,后意识不妥,在短时间内立即撤回,在此期间被人截图举报。事情发生后,本人已经认识到错误,并做出深刻检查。

2019年12月18日,南方航空公司人力资源部作出答复,称郭某在工作时间发布不雅照片的行为确实对南航的品牌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经客舱部研究,确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诉讼中,郭某主张南方航空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无效,其在南方航空公司工作十五年,表现优秀,上述行为不是故意所为,没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为此,郭某提交以下证据: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关于郭某对南航客舱部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诉。3.关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结果申诉的答复。4.《中国南航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编号CSN-HR7-15),其中2.3.6规定,在宣传报道和舆情管理工作中,有下列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d)在媒体或网络上恶意发布自己或者他人有损公司形象的图片、视频等的;e)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员工微博微信使用指引等规章制度,在互联网平台发布违背工序良俗、破坏社会公德的信息的。5.《中国南航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编号CSN-KCB-03-04-54),其中4.4.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f)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消极怠工,影响工作效率或者妨碍工作执行的;h)发生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如打架、斗殴、酗酒等),造成不良影响的;i)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或者利用公司的设施、设备、材料以及其他资源办理个人事务,造成不良影响的;s)违反职业道德,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t)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4.4.2条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c)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d)在媒体或者网络上恶意发布自己或者他人有损公司形象的图片、视频等的;g)发生其他违反公司、客舱部有关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6.分享朋友圈截图,显示郭某19:06分发出朋友圈,内容为其内衣照片两张,并有“飞机延误了,我立刻来洗手间试试新品:裸感。体验感:真的跟没穿一样,超级无敌舒服。这么长时间一直穿的是裸吻内衣,所以,我的胸型也升杯了。这款裸感,我穿75B”。7.聘书,显示郭某于2016年3月被聘用全国级青年文明号“春风”乘务示范组的组号长。8.荣誉证书,显示郭某被南航共青团评为2015年-2016年度积极分子。9.服务之星,显示郭某被评为2018年四季度服务之星。10.详情若干份,用于证明郭某平时热爱空乘事业,热爱旅客。11.表扬信若干份,用于证明郭某平时工作服务周到,得到旅客的赞扬。经质证,南方航空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2合法性确认,不确认所述内容真实性;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其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合法;对证据4、5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证明内容不予确认,郭某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我司有权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证明内容不予确认,郭某当班飞机并非停飞,而是航班延迟起飞,仍属于工作时间内,郭某的行为不止是发朋友圈玩手机的行为,是到洗手间更换衣物拍照、修图、加水印及发朋友圈一些列行为,郭某在工作时间内从事私人事务,不顾安全责任,严重影响飞行安全;对证据7-9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0、11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与本案无关。

南方航空公司主张,郭某已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属于可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依据为《中国南航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编号CSN-HR7-15)中的2.3.6的d、e情形,以及《中国南航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编号CSN-KCB-03-04-54)的4.4.1的f、h、i、s、t项,4.6的d、g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南方航空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员工信息表;2.郭某工资单;3.2019年10月12日郭某飞行排班表;4.2019年10月12日郭某微信发出的朋友圈(截图);5.MEILIJISHI“美丽纪实”字样的百度搜索结果截图(打印件)、美丽纪实品牌内衣官网内衣内裤产品首页截图(打印件)、美丽纪实“裸感呼吸养护内衣”产品网页截图(打印件);6.2019年6月20日郭某告微信发出的朋友圈(截图);7.2019年10月30日郭某(微信名称:小郭)与同事聊天记录(截图);8.《乘务四部2019年个人安全管理责任书》;9.《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微博、微信管理方法》;10.《客舱乘务员行为规范》(CSN-TS05-03)(节选);11.南航集团二届五次职代会联席会一次会议暨南航股份四届七次职代会代表团团(组)长联席会一次会议纪要(南航集团工纪要2018-4号文)(打印件);12.《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13.会议纪要及决议;14.《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15.《中国民用航空局客舱乘务员的资格和训练》;16.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7.2019年11月28日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18.关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结果申诉的答复。经质证,郭某对证据1不予确认,入职前有培训6个月;对证据2不予确认,双方在仲裁阶段对其平均工资28000元/月无异议,该工资表不准确,缺少住房津贴、医疗补贴、社保补助;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19:05分其在集体休息时间发手机信息并非禁止行为,没有影响工作、飞机安全和造成公司损失;对证据4不予确认;对证据5不予确认;对证据6不予确认,跟南方航空公司作出解除决定无关;对证据7证明其在照片发出10分钟撤回,并向领导做检讨,其不是主观故意,南方航空公司处理失当;对证据8无异议;对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单位没有组织学习,其发送朋友圈不属涉黄、涉暴信息,没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没有兼职微商经营;对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其工作表现突出多次受到表彰;对证据11不予确认,管理制度制定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到会代表只有38人,且该制度文件没有组织学习或发放;对证据12不予确认,其仅此一次在朋友圈发送一张内衣图片,10分钟撤回,主观上没有故意,属于轻微过失,南方航空公司作出最严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当;对证据13不予确认;对证据14不予确认,该草案没有生效;对证据15不予确认,文件发布时间是2020年6月3日,其行为发生在2019年10月12日;对证据16不予确认;对证据17不予确认;对证据18不予确认。

另查,2020年6月3日,郭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南方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无效,要求继续工作、继续履行岗位职责(当庭撤回本项仲裁请求),要求南方航空公司补偿从解除劳动合同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发放280000元(当庭撤回对本项仲裁请求中的数额要求,因不清楚裁决书何时生效,所以要求南方航空公司支付从解除劳动合同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按照28000元/月计算),南方航空公司恢复社保、医保等一切正常福利100000元。2020年7月22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6063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南方航空公司2019年11月28日作出解除与郭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无效,南方航空公司一次性支付郭某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7月10日的工资212735.63元,驳回郭某其他仲裁请求。郭某、南方航空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案。一审过程中,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表示不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南方航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在第二次庭审中,郭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21年8月9日,郭某书面表示放弃要求南方航空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以上事实,有裁决书、营业执照、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诉、答复、中国南航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中国南航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劳动合同、女性内衣图片、聘书、荣誉证明、详情单、工资单、排班表、朋友圈截图、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南方航空公司作出解除与郭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是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本案中,南方航空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为《中国南航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编号CSN-HR7-15)中的2.3.6条以及《中国南航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编号CSN-KCB-03-04-54)中的4.4.1条、4.6条规定。以上三条规定中均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但是该规定中没有明确约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或情形。南方航空公司称郭某的行为影响飞行安全,且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但郭某发朋友圈的行为发生在工作人员集中休息时间,并无证据证明影响飞机飞行安全;其次,郭某在发布朋友圈不久后删除该内容,并无证据证明发生了广泛传播,或对南方航空公司造成声誉上的不良影响。再者,并无证据证明郭某的行为造成南方航空公司实际经济损失。综上,本院认为郭某的行为有失妥当,但尚不构成情节严重。南方航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其解除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属违法。故对郭某主张南方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无效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就是说,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也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如前所述,南方航空公司解除与郭某劳动合同决定属于违法解除,依据前引法律法规规定,郭某主张本案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应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基础。郭某于2020年6月3日提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在仲裁庭审阶段撤回该请求,不主张继续继续履行合同,一审第一次庭审过程中,郭某仍然表示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虽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其又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在2021年8月9日书面意见表示放弃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由此可见,郭某诉讼中并未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及行为,而南方航空公司也不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也即双方缺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故对郭某主张被违法解除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即自解除之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工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因郭某未在本案中明确提出,且未经仲裁程序,故郭某可另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解除与郭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5959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郭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28887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卫 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婉 微


注:
1.红色划线部分系编者认为应当删除的词语;
2.蓝色字体系编者认为应当修改的词语;
3.文中多处标点符号已修改,不再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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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7615、27616号,2022-02-14,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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