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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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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


同意公安部、 总参谋部、 外交部、 国家旅游局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来华访问、洽谈贸易、进行科学、技术、文化交流、旅行游览的外国人大量增加,这对促进我国四化建设,增进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对他们在我国内旅行适应放宽限制是必要的。今后随着形势的发展,还会逐步增加一些开放城市或地区。大量外国人来华,会给我社会治安和保守国家机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也会混进一些敌特分子乘机进行搜集情报等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做好对广大职工、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凡涉及国家安全的地区、单位,都要切实采取安全保密措施。有重要军事设施的地区,应划为非开放范围。各部门接待人员向外国人介绍情况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不准许外国人摄影、录像的地段或部门,要事先向陪同人员和外国人宣布。对外开放城市,要把社会治安进一步整顿好,加强住宿登记和户口管理工作,外事干警和技术设备不足的地区,应充实加强,切实做好对外国人的安全和国家机密的安全保卫工作。

 

1982年10月9日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简化外国人去各地旅行的审批手续,本着既要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机密,又要有步骤地适当放宽对外国人旅行限制的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开放地区应具备的条件

 

1、有开放价值, 能吸引外国人去的名胜、 古迹旅游点、风景区或有对外贸易、文化、科技交流的大、中城市;2、社会治安稳定,交通情况良好;3、有接待条件(包括翻译导游和住宿、汽车、副食供应等);4、非军事禁区。

 

二、开放地区的审批手续

 

凡具备开放条件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大军区同意,报国务院批准,作为全国对外开放地区;凡因自然灾害或重要军事行动等原因,对某些开放城市或地区需要封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大军区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

 

地区的开放或封闭的审批工作,由公安部承办并汇总公布。

 

三、外国人旅行地区分为以下几类

 

1、甲类地区:外国人前往这类地区,不办旅行证,不需事先通知。现确定为二十九个市、县: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秦皇岛市

 

太原市     沈阳市     长春市     哈尔滨市

 

南京市     苏州市     无锡市     杭州市

 

济南市     青岛市     郑州市     开封市

 

洛阳市     武汉市     长沙市     广州市

 

佛山市     肇庆市     南宁市     桂林市

 

西安市     成都市     重庆市     昆明市

 

路南县(石林)

 

2、乙类地区(见附表):是指除甲类地区外,已经对外开放、控制开放和新增加开放的地区。外国人前往这类地区,仍需办旅行证,一般均可批准。

 

3、丙类地区:是指一般性非开放地区,有外国人经常去考察、进行科技交流、现场施工等公务活动的地区。这些地区,可准许有关的外国人前往,但要办旅行证。这类地区的名单,由各大军区审核同意,公安部汇总通报有关部门和各地公安机关掌握。

 

4、丁类地区:是指除甲、乙、丙三类地区以外的其它非开放地区。外国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去这类地区的, 接待单位要事先征得前往地的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大军区的同意,然后向公安机关申领旅行证,方可前往。

 

四、甲、乙类地区内如有重要军事设施,则应划为非开放范围。

 

五、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人员的旅行,一般按本规定办理。必要时,视有关国家对我驻外人员的旅行是否限制而采取对等措施。

 

六、外国人旅行, 除北京到天津之间允许乘自备汽车外, 其他地区不准乘自备交通工具。

 

七、外国人在非开放地区的活动, 接待单位或有关人员应按事先规定的路线和范围安排,不得随意改变。

 

八、凡在非开放地区选定与外国合资、合办、考察项目,涉及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先要征求公安部的意见;其中在一个大军区范围的,应征得所在大军区的同意;超出一个大军区范围的,还应征求总参谋部的意见, 尔后按规定报批。

 

九、外籍华人去非开放地区探亲、旅行,按一九八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公安部《关于取消对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旅行限制的请示》的规定办理。

 

十、凡涉及国家安全的地区、单位,都要做好保密工作。凡涉及国家安全的地段和部位以及国家列为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 不准摄影、 录像的,应事先向陪同人员和外国人宣布。

 

十一、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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