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多次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这地有人被行政处罚

日照日报 2022-07-29
兰陵县


为维护兰陵县疫情防控良好工作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近日,兰陵县公安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依法查处了两起涉疫案件,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了处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案例一

2022年7月17日以来,违法行为人杨某生(男,53岁,兰陵县磨山镇人)在知情的前提下,多次无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兰陵县公安局已对杨某生依法裁决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7月23日,违法行为人马某连(男,34岁,兰陵县向城镇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执勤人员检查。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兰陵县公安局已对马某连依法裁决行政处罚。

兰陵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尊重和配合防疫人员,支持和理解防疫工作,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坚固屏障。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影响防疫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

兰陵县公安局

2022年7月25日


河东区


近日,经河东区九曲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抽查,位于安居街的某肉夹馍店铺经营者郭某某7月12日至16日均无核酸检测记录,经疫情防控指挥部劝告,郭某某于16日早进行了核酸采样。

位于吾悦广场1楼内的某巧克力店铺经营者程某某7月7日至7月20日均无核酸检测记录,经疫情防控指挥部劝告,程某某于20日早进行了核酸采样。

因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处以郭某某、程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对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日照日报视频号”上新了!

更多精彩视频

尽在“日照日报视频号”

欢迎关注


往期推荐

倒计时!距离开幕还有一个月!

昨日,山东新增本土确诊1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7例

主动报备!东港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重要提醒!

来源:临沂新闻

编辑:丁晓丽

审核:孙立梅

统筹:王宗敏

投稿邮箱:rzxww@163.com

我就知道你“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