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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洪延青 网安寻路人 2022-03-20

编者按: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1.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2.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3.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4.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本公号中关于TIKTOK所经历的CFIUS审查的相关文章,见:

  1.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一):美欧概览

  2.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二):CFIUS实施条例详解

  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4.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5.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7.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8.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9.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10.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11.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12.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近日,据媒体报道,TikTok已将一份方案提交给美国政府。按照该方案,美国甲骨文公司将成为TikTok的“可信技术提供商”,但该协议仍需美国政府批准。【相关报道见:相信这一方案可以解决美国政府的安全顾虑


对所谓的“可信技术供应商”(‘trusted technology provider’),上篇文章分析了德国电信和微软的合作模式之后【见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本篇文章分析苹果和云上贵州的合作模式【节选于2018年的研究报告的附件】,供大家参考。


值得说一句的是:本文内容都是笔者基于公开可见的报道、材料综合分析而得,仅仅是一种学术见解或观点而已。


自我国《网络安全法》通过之后,苹果公司即宣布在我国贵州建立数据中心,并将中国用户的iCloud数据全部转移并存储至在贵州的数据中心。本附件将以该事例为例,剖析在中美法律冲突中的苹果公司的行为和选择。


一、苹果公司与“云上贵州”公司开展合作


2018年1月,苹果公司正式对外宣布在中国的 iCloud 云服务将转由中国贵州的“云上贵州”公司负责营运。

实际上,在2017年7月12日,苹果公司就与贵州省政府共同签订《贵州省人民政府—苹果公司iCloud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苹果公司授权云上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GCBD,简称云上贵州公司)作为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运营iCloud服务的唯一合作伙伴;云上贵州公司作为运营主体,在中国大陆境内运营iCloud服务;iCloud服务在中国境内使用iCloud和云上贵州公司双品牌向用户提供体验。


苹果公司表示,“与云上贵州的合作将使我们得以继续提高iCloud 服务的速度以及可靠性,同时也符合中国的云服务须由本地企业运营的新规。”云上贵州公司表示,作为苹果公司在此项目的合作伙伴,云上贵州公司表示非常自豪和高兴,同时对iCloud项目的正式启动充满期待,双方将致力于通过持续提升中国iCloud用户的体验来实现互惠共赢。同时,双方也将进一步探索深化合作的可能性。[1]


在公开报道中,苹果公司从未透露开展这项合作的原因涉及《网络安全法》中关于数据本地化和数据跨境方面的规定。但无论是媒体或者业内人士均认为:选择在中国境内建立数据中心,原因之一即是《网络安全法》第37条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在境内存储。在许多外媒的报道中,苹果公司满足《网络安全法》第37条是苹果在中国持续、稳定、高效提供iCloud服务的前提


二、苹果公司将iCloud密钥转存至中国


2018年2月24日,路透社于进一步发布报道——《苹果将iCloud密钥转存至中国,引发人权方面的担忧》(Apple moves to store iCloud keys in China, raising human rights fears)[2],引发了中外热议。这次焦点主要是iCloud密钥的存储方式。在路透社报道中,iCloud密钥(通过该密钥就能访问用户iCloud账户的大部分内容)从未在美国之外的地方存储。这次将中国用户的iCloud密钥转存至国内,是破天荒头一遭。以下对苹果公司的该举动进行分析:


1、苹果公司和“云上贵州”同为数据控制者


事实上,当苹果公司决定和“云上贵州”共同向中国用户提供iCloud服务时,在中国存储iCloud密钥是必然的一个步骤。


先看中国以外的世界其他地方,苹果公司都是独营iCloud,因此苹果公司是单独的数据控制者(data controller)。在苹果最新版的《iOS Security, iOS 11》(January 2018)的第53页中,苹果给出了如下的说明:



第二段中苹果提到了其使用了第三方云存储服务,例如S3和谷歌云。但存储于第三方云的内容不包括“任何用户可识别信息”,仅仅是一堆第三方无法读取的加密文件。苹果会将用户文件的元数据(file's metadata)和用于加密用户数据内容的密钥(keys)存储在iCloud账户中。此时,第三方云存储提供者显然是数据处理者(data processor)而已,而苹果是唯一的数据控制者。 


但是由于中国云服务业务关于外资准入的监管要求,特别是工信部2016年年底征求意见的《关于规范云服务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


云服务经营者与有关单位开展技术合作,应向电信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云服务合作事项。合作过程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向合作者变相租借、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为合作者非法运营提供资源、场地、设施等条件;
(二)由合作者直接与用户签订合同;
(三)仅使用合作者的商标和品牌向用户提供服务;
(四)违法向合作者提供用户个人信息和网络数据;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因此,从上述规定来看,只能由“云上贵州”和中国用户签订iCloud的条款与条件。再反观苹果公司与每位中国苹果用户之间签订的“条款与条件”。该法律文件中第二段明确说明:“您在使用iCloud产品、软件、服务和网站(合称“本服务”)时受到您与云上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云上贵州”)之间的本法律协议的管辖。”(见下图)



因此,云上贵州应当被视为中国用户数据的控制者,或者至少和苹果一道被视为中国用户数据的共同控制者(joint controllers)。关于此点,还见协议中一句很特殊的话:“凡提及云上贵州之处,在苹果公司提供支持的范围内,应视为提及云上贵州和苹果公司”但支持的范围有多大,包括什么?不得而知。


正是因为云上贵州和苹果的法律角色,才有了该协议中饱受争议的一句新增条款:“您理解并同意,苹果公司和云上贵州有权访问您在此服务中存储的所有数据,包括根据适用法律向对方和在彼此之间共享、交换和披露所有用户数据(包括内容)的权利。”


在笔者看来,这样的合作安排和法律角色,也是苹果将密钥转存至中国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对上述合作安排苹果很不愿意(“While we advocated against iCloud being subject to these laws, we were ultimately unsuccessful”),但是为了中国市场,苹果已经做了这样的选择。


2、密钥仍然由苹果控制


根据路透社的报道,云上贵州似乎还不是一个和苹果法律地位平等的数据控制者,特别是在密钥的控制和管理方面。


首先,密钥就算移存至中国,仍然由苹果公司单独管理(Apple says the joint venture does not mean thatChina has any kind of “backdoor” into user data and that Apple alone – not its Chinese partner – will control the encryption keys.)。


其次,由苹果公司(而非云上贵州)单独接收、处理中国执法部门调取用户数据的法律文件。(Any information in the iCloud account could beaccessible to Chinese authorities who can present Apple with a legal order.)


再次,苹果公司还会对其接收到的调取数据请求,反映在其透明度报告中,且苹果不会对“批量的数据请求”作出响应。(Apple said requests for data from the new Chinese data centre will be reflected in its transparency reports and that it won’t respond to “bulk” data requests.)


3、数据调取模式


在路透社的报道中,没有透露在满足执法调取数据时的iCloud服务云上贵州和苹果的合作模式以及具体分工。但环球时报的一篇独家报道《苹果在中国做了件事,果然又被外媒给说了!》[3],让笔者掌握了更多的信息,而且能够对云上贵州服务协议中的一句话“您理解并同意,苹果公司和云上贵州有权访问您在此服务中存储的所有数据,包括根据适用法律向对方和在彼此之间共享、交换和披露所有用户数据(包括内容)的权利。”做出相对比较完整分析。环球时报的报道提及:



以下是还原的情况:


在与“云上贵州”合作之前


苹果公司统一将所有iCloud账户内容加密,存储于全球各地的数据中心或提供存储服务的第三方云服务商,同时将密钥(通过该密钥就能访问用户iCloud账户的大部分内容)仅仅存储于美国。[4]


这样的设计导致的结果就是只有美国法院能够强迫总部在美国的苹果公司交出iCloud密钥。换言之,不仅是中国,世界上其他国家政府需要调取用户iCloud账户内的内容,都需要走司法协助的路径并取得美国法院的首肯。


以上这一点,在苹果自己的Legal Process Guidelines: Government & Law Enforcement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第10页说得很明白:“All requests from government and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content stored in our data centers in the United States, with the exception of emergency circumstances (defined abovein Emergency Requests), must comply with the United States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 (ECPA) ”。其中“存储通信法案”(Stored Communication Act)就是ECPA的第二章。


这样的安排使得位于美国的苹果总部成为全球iCloud账户内容数据的唯一数据控制者。法律效果如下:


从境外调取的方面来说,既然密钥是在美国境内,那美国政府通过法律程序自然能够强迫苹果交出全球用户的iCloud内容数据。


从“防”境外拿的角度,SCA禁止苹果(作为美国的数据控制者)向外国政府直接提供内容数据。【见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就拿中国来说,苹果公司从2013年年中到2017年年中,收到了来自我国有关部门的176项调取数据请求,但苹果没有一次提供用户账户内容数据。同期,苹果对来自美国政府的8475项请求中的2366项作出响应,提供了用户账户内容


在与“云上贵州”合作之后


2018年年初,苹果公司做出了全球范围内的唯一一次“妥协”。在中国以外的世界其他地方,苹果公司都是独营iCloud服务,是单独的数据控制者。但在中国,是由“云上贵州”和中国用户签订iCloud的条款与条件,因此“云上贵州”应和苹果一道被视为中国用户数据的共同控制者(joint controllers)。同时,苹果公司决定将中国区用户的iCloud密钥也在中国境内存储,但继续独家管理iCloud密钥,并处理中国执法部门调取用户数据的法律要求。


结合《环球时报》提供的新信息,苹果公司与云上贵州的分工如下:云上贵州对接中国执法部门,如果数据请求合法正当,将请求转交给苹果公司(独家掌握密钥),然后苹果公司对中国区iCloud账户内容解密,提供给云上贵州,然后云上贵州提供给中国执法部门。


为什么要通过云上贵州?这样做的法律效果是什么呢?为什么协议中要有这句话“您理解并同意,苹果公司和云上贵州有权访问您在此服务中存储的所有数据,包括根据适用法律向对方和在彼此之间共享、交换和披露所有用户数据(包括内容)的权利。”


如果中国执法机构直接对苹果中国发出iCloud账户内容数据调取命令,苹果中国还是要将数据请求发往美国总部,而且美国的SCA法案禁止美国的数据控制者向外国政府交出内容数据。这才有了路透社报道中的苹果公司从2013年年中到2017年年中,收到了来自我国有关部门的176项调取数据请求,但苹果没有一次提供用户账户内容数据。


但是如果中国执法机构向云上贵州发出iCloud账户内容数据调取命令,云上贵州是个中国公司,所以没问题。但云上贵州没有密钥,只能将请求转给苹果。当苹果解密中国区iCloud账户内容数据后,不是向中国执法机构提供,而是向云上贵州提供。该点非常重要:因此通过云上贵州转交数据,就不触犯SCA禁止向外国政府提供内容数据的要求。


但是SCA是否允许美国数据控制者将内容数据提供给私主体?在SCA §2702 (b):“获得了发送方/通信对象/预期的接收方的合法同意,或获得了远程计算服务的订阅用户的合法同意”,则可向任何人提供。因此,为了获得用户同意,所以在协议中有了这句话:“您理解并同意,苹果公司和云上贵州有权访问您在此服务中存储的所有数据,包括根据适用法律向对方和在彼此之间共享、交换和披露所有用户数据(包括内容)的权利。”


至此,用户给了同意。


因此,苹果公司与云上贵州之间的合作,合法地满足了美国SCA法案的要求。内容数据到了云上贵州后,就完全遵循中国法律了。环球时报中的消息人士强调,只有在公安部、省公安厅在提供合理的证据请求的时候,因此云上贵州自然应该将数据提供给公安部、省公安厅。这样,原本中国执法机关在苹果面前的闭门羹,通过云上贵州就能得到满足。


三、总结


在本案例中,苹果公司试图满足多方需求,“专门为中国设计出独特的“中国模式”。首先,与“云上贵州”建立了合作关系;并通过特别的用户协议设计,同时将双方作为苹果用户iCloud数据的“共同数据控制者”。这是苹果在全球范围内做出这样的设计——与另一家公司分享数据控制权。


其次,苹果公司顶住巨大压力,将密钥存储至中国。在苹果以往的模式中,苹果公司统一将所有iCloud账户内容加密,存储于全球各地的数据中心或提供存储服务的第三方云服务商,同时将密钥(通过该密钥就能访问用户iCloud账户的大部分内容)仅仅存储于美国,这样的设计导致的结果就是只有美国法院能够强迫总部在美国的苹果公司交出iCloud密钥。换言之,不仅是中国,世界上其他国家政府需要调取用户iCloud账户内的内容,都需要走司法协助的路径并取得美国法院的首肯。


这样的安排使得位于美国的苹果总部成为iCloud内容数据的唯一数据控制者。从境外调取的方面来说,既然密钥是在美国境内,那美国政府通过法律程序自然能够强迫苹果交出全球用户的iCloud内容数据。同时,SCA禁止苹果向外国政府提供内容数据。就拿中国来说,苹果公司从2013年年中到2017年年中,收到了来自我国有关部门的176项调取数据请求,但苹果没有一次提供用户账户内容数据。同期,苹果对来自美国政府的8475项请求中的2366项作出响应,提供了用户账户内容。


但为了满足中国执法部门调取数据的要求,苹果公司做出妥协,将密钥转存中国。同时苹果将云上贵州作为与执法部门直接沟通的“中间人”,既能不超越美国法的限制,又能满足中国有关部门的需求。


所以,结合微软和德国电信的合作模式,以及苹果和云上贵州的合作模式,我们要问问,TikTok和甲骨文的合作模式细节是怎么样的?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社群成果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4.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7.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10.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11.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13.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14.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5.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6.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7.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8.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2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2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3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3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38.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9.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40.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线下沙龙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

  1.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2.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3.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4.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1.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2.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3.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4.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5.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6.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7.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8.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9.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10.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11.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12.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3.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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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7.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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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2.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3.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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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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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3.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4.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5.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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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2.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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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2.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3.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4.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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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

  1.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3.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4.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7.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1.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3.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章: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7.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8.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12.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13.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数据跨境流动系列文章:

  1.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2.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3.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4.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5.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6.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7.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8.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9.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10.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11.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12.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13.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14.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15.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16.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17.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18.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19.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20.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2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22.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4.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25.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26.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2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28.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29.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30.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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