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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的绿色税制设计

税务研究 税务研究 2023-10-21



作者:

闫明杰(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商学院)







党的二十大报告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指明了我国在新时代新征程中的发展基础、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发展路径和发展目标。而税收制度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为国家奠定发展基础、引导发展方向、优化发展方式、拓宽发展路径,进而助力发展目标实现。鉴于此,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设计是解决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核心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

作为以推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为目的的一种税收制度,绿色税制以保护环境、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为主旨,这一主旨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具有较高的吻合度。目前,我国已经构建了由环境保护税等具有环保性质的税种以及与环保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组成的绿色税制。绿色税制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积极效应已经开始显现,但也存在诸多方面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优化。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我国亟须对绿色税制设计予以进一步优化与创新。


一、中国式现代化对绿色税制设计的内在要求

(一)人口规模巨大对绿色税制设计的内在要求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我国十四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由于人口规模巨大对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造成的压力,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而产生的社会主要矛盾,都要求绿色税制设计要注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考虑人口变迁、区域发展的影响,并发挥引导绿色消费需求、助力增强经济韧性的作用,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可持续性。

(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对绿色税制设计的内在要求

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仅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特色,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高质量发展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绿色税制则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共同富裕包含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两个层面,其要求绿色税制兼顾效率和公平,通过促进经济增长而做大蛋糕,通过处理好分配问题而分好蛋糕。具体而言,要求绿色税制通过促进绿色发展模式创新、激励绿色产业发展等方式推进高质量发展,做大蛋糕;通过引导资源配置方向、激发绿色技术创新、鼓励绿色慈善行为等方式提升财富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分好蛋糕,从而推动共同富裕实现。

(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对绿色税制设计的内在要求

绿色发展理念是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指导理念之一,绿色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底色。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是通往高质量发展道路的必要条件,这使得高质量发展的指导理念同样需要应用于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两者相协调,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两者相协调亦需要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而绿色税制设计正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有效手段,其可将绿色发展理念在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得以践行。这也要求绿色税制设计应同时注重促进绿色经济发展和绿色文化建设。

(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绿色税制设计的内在要求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求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绿色发展。绿色税制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现绿色发展的有效制度安排。在进行绿色税制设计时,应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引,以推动绿色发展为导向,以“双碳”目标实现为基础,以完善绿色税制的激励与约束双向发力机制为手段,通过多个绿色税种协同共治,实现产业和能源结构优化,促进资源节约和废弃物循环利用。

(五)走和平发展道路对绿色税制设计的内在要求

在绿色发展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主要发展模式的情况下,在合作共赢中力推绿色发展是我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而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构建,是推进全球治理合理化以及全球发展公平化、协同化的有效路径,其可通过引导绿色发展方向,协调全球绿色发展中资源分配、利益分配等方式,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这要求在进行绿色税制设计时,应坚持开放理念,以注重环境保护合作为基础,积极融入全球税收治理,以实现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合作共赢、协同发展。综上分析,中国式现代化的每个特征与绿色税制之间均具有内在联系,绿色税制设计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二、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绿色税制设计的理论框架

(一)绿色税制的设计目标

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具有“阶段——渐进性”“时代——全面性”的鲜明特色,这就要求绿色税制的设计目标应具有阶段性,且各阶段目标应具有连贯性、渐进性且全面涵盖中国式现代化对其的内在要求。具体而言,绿色税制设计目标可分为三个阶段。

1.近期目标。绿色税制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明显的关系,可以服务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税制具有“双重红利”,即“绿色红利”和“蓝色红利”。“绿色红利”是指绿色税制能够有效抑制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达到保护环境的目标;“蓝色红利”是指绿色税制可以利用其税收收入降低现行税制对资本、劳动产生的扭曲影响,从而有利于社会就业、经济持续增长等。目前,我国绿色税制在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还不够,这意味着我国当前的绿色税制的“双重红利”还有待挖掘。因此,在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绿色税制设计的近期目标应定位为:对现行绿色税制进一步优化,推动绿色税制发挥“双重红利”作用。

2.中期目标。如前所述,中国式现代化的每个特征均对绿色税制提出内在要求,且由于各特征具有联动性,绿色税制在满足某一内在要求的基础上,亦会对其他内在要求的满足具有促进作用。鉴于中国式现代化各特征之间的联动性以及绿色税制效用的多重性,绿色税制是能够满足中国式现代化各特征的所有内在要求的。因此,在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绿色税制设计的中期目标应定位为:在全方位考虑中国式现代化对绿色税制内在要求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与中国式现代化各特征均相吻合的绿色税制。

3.终极目标。绿色税制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是以其有效契合中国式现代化各特征内在要求、其各构成内容之间良性互动为基础的,且这种有效契合、良性互动必须能够长期保持。因此,在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绿色税制设计的终极目标应定位为:始终以助力中国式现代化为宗旨,保证绿色税制多重正向效用充分发挥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

(二)绿色税制的设计主体

凡是对绿色税制设计具有主动推动意识或者能够施加影响的利益主体,均可作为绿色税制设计的主体。绿色税制的设计主体主要有三个。

1.立法机关。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一系列的战略安排予以支撑,而这些战略安排是确保国家意志实现的必要手段,绿色税制则是引导、激励、促使战略安排实现的有效方式。立法机关作为国家意志的践行者,其对绿色税制设计具有重大影响,其不仅是绿色税制的制定者,而且是绿色税制设计的推动者。

2.企业。绿色税制会对企业的绿色投资、低碳转型等行为产生直接影响,进而对其经营业绩、发展方向等产生影响。同时,企业可以第一时间敏锐地把握绿色消费需求,感受到绿色税制的效用。因此,企业不仅具有参与绿色税制设计的主观意愿,而且具有推动绿色税制设计的客观动力,是绿色税制的设计主体。

3.社会公众。社会公众既是绿色税制正向效用的获得者,亦是因为绿色税制的作用而激发的绿色理念践行者、绿色发展需求者,其具有有意识地推动绿色税制设计或者对绿色税制设计施加影响的意愿,是绿色税制的设计主体。

绿色税制设计的主体一旦明晰,应在明确设计目标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设计方式,并通过制度创新,寻找绿色税制各参与主体的“合作解”,以达到制度均衡状态。

(三)绿色税制的设计动力

制度的产生与创新需要动力,绿色税制设计是在设计动力的驱动下进行的。绿色税制的设计动力同时包含内动力和外动力两个层面。

1.内动力。内动力源自绿色税制与生产力发展的内在矛盾,这种矛盾是催生绿色税制产生和创新的动力源,是进行绿色税制设计的根本原因。中国式现代化作为历史和人民的必然选择,在生态逻辑、价值取向上均具有可持续性。中国式现代化内涵逻辑下发展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决定了需要进行绿色税制创新与设计,而我国目前的绿色税制与生产力发展存在着一定矛盾,处于不均衡状态,尚需进一步完善,这成为了绿色税制设计的内动力。

2.外动力。外动力源自绿色税制主体,即绿色税制设计主体进行制度设计的动机。中国式现代化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其不仅对我国发展大有裨益,亦符合人类发展的共同利益。为了助力中国式现代化,从税法立法机关角度而言,其是国家意志(动机)的践行者,绿色税制所带来的正向效用,以及绿色税制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联动与协同,激励其具有设计绿色税制的动力。从企业角度而言,绿色税制会对其产生技术创新激励、产业转型激励等,以及由此给其带来的经营收益、社会效益、企业声誉等,会使得其积极参与绿色税制设计,具有进行绿色税制设计的动力。从社会公众视角而言,绿色税制设计给其所带来的绿色生态环境、绿色产品、绿色文化等,会使得其亦具有进行绿色税制设计的动机,具有推动绿色税制设计的动力。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绿色税制设计主体和设计动力之间并无严格的先后顺序,一般而言,两者之间共生共存,设计主体因产生了设计动力而发生设计行为,设计动力亦会催生设计主体。

(四)绿色税制的设计方式

由于绿色税制设计动力的理论基础是制度变迁理论,现根据制度变迁的方式对绿色税制的设计方式理论进行构建。

1.从设计主体态度看,对绿色税制设计应是主动式设计。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一种主观选择行为,其内在要求也是在这一行为选择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在此基础上催生了对绿色税制设计的内在要求。可以看出,绿色税制设计是供给性选择,需要进行主动性的供给。此外,绿色税制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具有强制性的制度,其产生和创新需要制度设计主体的主动性予以推动。

2.从设计速度视角看,对绿色税制设计应采用渐进式方式。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绿色税制贯穿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始终。绿色税制的影响范围广、影响周期长、影响环节多,绿色税制设计目标的实现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需要建立在一系列具有层级性的小目标实现的基础上。此外,对绿色税制设计的要求会随着中国式现代化各内在要求的变化呈现动态性,且这些变化使得绿色税制设计的动机需始终处于积极状态,而动机强度的维持需要有阶段性和渐进性的目标不断推动。

3.从设计范围视角看,对绿色税制设计应是整体式设计。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丰富、外延宽广,既具有民族性、世界性,又具有系统性、整体性。绿色税制不仅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具有内在关联,而且与新发展格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带一路”倡议等具有密切联系,绿色税制设计应与各项国家政策、其他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制度相互协调、耦合联动。

4.从设计动力视角看,对绿色税制设计应是强制性设计与诱致性设计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是具有全民普惠性的现代化,绿色税制设计不仅能够助推中国式现代化而产生间接制度设计收益,而且其自身亦能够产生直接制度设计收益,因此,绿色税制具有依靠国家强制权力实施的必要性,需对其进行强制性设计。另一方面,由于参与绿色税制设计能谋取到收益,会诱使各相关利益主体进行诱致性设计。

(五)绿色税制设计的效率评价

绿色税制设计的效率评价包括宏观效率评价和微观效率评价两个方面,其分别立足于宏观整体视角和微观个体视角。

1.宏观效率评价。中国式现代化同时体现效率与公平,而绿色税制设计只有同时兼顾效率与公平,才能够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相契合。效率与公平不仅是人类发展中必须考量的核心价值,亦是由制度本身的功能定位所决定的,对绿色税制的宏观评价,既要考虑制度收益与制度成本的平衡,还需要考虑公平问题。

2.微观效率评价。微观效率评价是立足于单一主体的效率评价,其既可以是针对绿色税制设计主体,亦可以是针对利益相关主体。同一税制对不同主体的作用效率是不一样的。通过对绿色税制的微观效率评价,不仅可以发现绿色税制设计中存在的问题等,亦可以发现绿色税制与中国式现代化内在要求的协调程度,进而可以为绿色税制设计的不断优化提供科学保证。


三、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绿色税制设计的实践路径

(一)以顶层战略为基础的绿色税制设计目标细化

只有立足于顶层战略,着眼于顶层设计,从全局视角着手进行绿色税制设计才可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目前,我国在进行绿色税制设计时,更多的是以环境保护为目标,致力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而对中国式现代化其他内在要求考虑不多。

未来绿色税制设计目标的高度和广度需进一步提高,基于中国式现代化这一顶层战略,并围绕绿色税制设计目标理论中的短期目标、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进行细化,结合中国式现代化内在要求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的定位。从人口规模巨大角度而言,绿色税制设计目标应定位为引导绿色消费需求,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消费需要和发展需要。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视角而言,绿色税制设计目标应定位为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助力共同富裕。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视角而言,绿色税制设计目标应定位为引导新型绿色文化业态发展,助力绿色精神文明建设。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视角而言,绿色税制设计目标应定位为以绿色发展为导向,助力经济低碳转型。从走和平发展道路视角而言,绿色税制设计应定位为以环境保护合作为基础,实现与国际税收治理、国际税收征管的协调与合作。

当然,基于中国式现代化内在要求所确定的绿色税制各设计目标之间并不是完全割裂的,各设计目标均是在绿色税制设计短期目标、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约束下的具体化,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助力于绿色税制设计各层级目标的实现。

(二)以多元共参为核心的绿色税制设计主体组建

由于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需要通过绿色税制将其内部化,立法机关将会充分参与到绿色税制设计之中。企业作为就业岗位的提供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践行者、经济增长的推动者等,其不仅具有参与绿色税制设计的动机,而且还是绿色税制的约束对象、绿色税制产生与创新的推动主体,但在进行绿色税制设计时,其话语权相对比较有限。此外,企业作为纳税人,其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存在冲突现象,在参与绿色税制设计时,可能存在为了个体利益而无法公平发声的可能性,但一个兼具效率和公平的税收制度,应充分考虑和兼顾各利益集团的诉求,实现各参与主体的有机融合与内在协调。更为重要的是,这将倒逼绿色税制设计更加合理,所设计的绿色税制能够引导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绿色转型、资源节约等而获取能够弥补制度执行成本的收益,从而使得能够敏锐把握市场需求的企业发出客观、理性的声音。因此,企业应积极参与到绿色税制设计之中。社会公众能够最直观地感受到绿色税制对就业、收入、消费等造成的影响,在进行绿色税制设计时,其可以直接提出与绿色税制有关的要求,使得绿色税制设计能够更好地契合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综上分析,由于绿色税制的广泛影响性以及与多元利益主体的广泛关联度,多元利益主体广泛参与绿色税制设计,有助于提升绿色税制的设计效率。

(三)以政策激励为突破的绿色税制设计动力激发

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绿色税制设计内外动力产生的基础,但由于绿色税制是供给型制度,在缺乏强制性和动力激发的情况下,主动选择绿色税制设计行为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因此,需要激发绿色税制的设计动力。

虽然从绿色税制为纠正性税收这一视角看,应该采用限制性政策,但是由于绿色税制制度收益的实现,需要以能源结构转型、低碳经济转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新发展格局等为基础,但这些基础的建设尚存在诸多不足,亟须通过与绿色税制的耦合联动弥补不足。此外,在绿色税制的执行过程中,在某些阶段某些情况下,经济产出最大化和社会福利最大化之间会存在无法兼顾的现象,甚至需要其中一方予以妥协。当前,应选择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在此情况下,各相关利益主体的经济产出会受到影响,需要激励性政策予以补偿。鉴于此,对绿色税制设计的内动力激发,应以激励性政策为突破点,利用税收优惠激发绿色税制正向效用的发挥。因此,要沿用原来的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拓展绿色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范围,充分利用税收减免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激发绿色税制设计的内动力。同时,要继续扩大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优化环境保护税税率,并不断完善资源税和消费税。

(四)以诱致性设计为主导的绿色税制设计方式选择

绿色税制兼具收入职能和调控职能,从目前看,以调控职能为主。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存在无法作出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最优选择的可能。基于上述原因,绿色税制设计应该是以强制性设计为主。但是,诱致性设计是多元利益主体的合作解,更具效率性和公平性。而且,绿色税制作为重要的市场规制工具,其本身主要是通过诱发的方式发挥作用,因此,在强制性设计的基础上,为保证绿色税制设计的科学性、公平性以及制度设计收益的实现,应强化诱致性设计的主导地位。

收益诱致是催生制度产生与创新的根本原因。当新绿色税制产生的预期净收益大于旧绿色税制的预期净收益时,便会催生新的绿色税制产生。通过绿色税制设计而带来的正向规模效应(比如在绿色税制激发下企业通过获得比较优势而带来的就业增长)、内部替代效应(比如绿色税制激发可能导致生产活动的就业减少,但会带来治理污染活动的就业)、产业结构优化、绿色技术升级等,将会诱致设计主体进行绿色税制设计。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绿色税制设计的阶段性,新阶段目标的实现会产生新的收入流,促使设计主体的动机维持在较高水平,这将使得诱致性绿色税制设计具有持续性。但是由于区位差异、产权性质差异等的存在,不同地区、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践行绿色税制的能力不一样,在评估和维持设计主体动机强度时,需要考虑这些异质性特征。

(五)以效率评价为保障的绿色税制设计效果实现

绿色税制必须具备有效性、公平性,才能够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稳定性。虽然绿色税制是促进企业绿色转型的重要倒逼机制,是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效工具,但其实施效果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滥用税收优惠等逆向选择行为。因此,绿色税制设计效率评价是保证绿色税制科学性以及其设计效果实现的必要手段。

对于绿色税制的宏观效率评价,围绕中国式现代化内在要求以及绿色税制的宏观影响,在评价内容上主要包括:绿色税制的制度收益与制度成本,税费标准设定的合理性,相关税种的绿化程度,绿色税制对就业机会、居民收入、居民绿色消费、居民绿色需求以及生态环境改善、经济可持续增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的影响,经济发展与环境治理矛盾的协调情况,绿色税制执行力度,绿色税制的实施障碍以及障碍突破情况,参与全球绿色规则制定的情况,与其他各国绿色税收的协调情况,“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参与情况等。对于绿色税制的微观效率评价,围绕中国式现代化内在要求以及绿色税制的微观影响,在评价内容上主要包括:绿色税制对企业绩效、环保投资、绿色创新、绿色生产、生产效率、商品销售、就业机会、职工薪酬、绿色物质产品产出、绿色文化产品产出等的影响,企业绿色投入产出比,行业、地区、产权等个体维度差异等对不同企业绿色税制执行效果的影响等。此外,由于绿色税制设计目标的阶段性,在确定绿色税制效率评价标准时,应针对不同的阶段目标而有所调整。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3年第9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闫明杰.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的绿色税制设计[J].税务研究,2023(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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