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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洪延青 网安寻路人 2022-03-20

编者按:

今年7月,欧盟法院(CJEU)就个人数据跨境转移作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即Schrems II判决)。【详见: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CJEU在7月的判决中宣布欧盟-美国隐私盾协议在跨境数据传输方面无效,并对使用标准合同条款(SCC)作为支持向美国和其他地方跨境传输数据的机制进行了重大限制。【详见: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该判决首当其冲的影响就是爱尔兰DPA已经要求Facebook停止基于SCCs的跨大西洋数据传输【详见: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以及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此外,外界也在焦急等待欧盟有关机构对欧盟法院提出的“评估个人数据接收国法律环境”,以及“额外的保护措施”做出进一步的解释【详见:数据跨境流动 | 德国巴符州DPA率先解释与SCC配套的“额外的保障措施”,以及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今天,公号君和大家分享三位美国政府官员联合发表的对“Schrems II判决”的观点文章。三位作者的分量也特别足:


布拉德利·布罗克(Bradley A. Brooker)目前是美国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ODNI)的代理总顾问。


苏吉特·拉曼(Sujit Raman)在美国司法部担任副检察长,负责网络、数据保护和新兴技术问题。


詹姆斯·沙利文(James M. Sullivan)目前担任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负责服务的副助理部长,负责美国政府对欧盟-美国和瑞士-美国隐私盾协议的管理。


9月28日,美国政府发布了一份白皮书(可在美国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标题为 "Schrems II案后,美国对欧盟—美国数据传输的SCCs和其他欧盟法律依据的相关隐私保障措施信息"(“Information on U.S. Privacy Safeguards Relevant to SCCs and Other EU Legal Bases for EU-U.S. Data Transfers After Schrems II.”)。这份文件详细介绍了美国关于外国情报收集的隐私标准。我们发布该文件是为了帮助维护商业和政府数据从欧盟到美国的自由合法流动。

7月16日,欧盟法院(ECJ)对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er v. Facebook Ireland and Maximillian Schrems案(C-311/18)做出了判决。这起案件——也被称为Schrems II——将欧美之间7.1万亿美元的经济关系的未来推向了混乱,正如商务部长威尔伯·罗斯(Wilbur Ross)所说,"这种经济关系对我们各自的公民、公司和政府来说是如此重要"。

作为一个初始事项,欧洲法院的裁决使欧盟委员会2016年的充分性决定无效,该决定是欧盟-美国隐私保护框架的基础,超过5300家公司在进行跨大西洋贸易所需的个人数据传输时,都要依靠该框架来遵守欧盟的数据保护规则。更重要的是,尽管欧盟委员会早先的一项决定,确认了标准合同条款(SCCs)是欧盟法律下向 "不能确保充分保护水平的第三国 "传输个人数据的适当依据,但欧洲法院的裁决对使用欧盟批准的数据传输机制(如SCCs和具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BCRs))的公司施加了新的和前所未有的义务。特别是,依靠SCCs和BCRs的公司现在必须逐一核实接受国在政府获取数据方面是否提供与欧盟法律相当的数据保护水平。如果接受国的法律保护措施不符合欧盟标准,那么公司必须提供适当的保障措施,或者避免传输数据。很少有公司拥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资源来对美国法律或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的法律进行这样的评估。

为了遵守Schrems II的决定,以及根据SCCs和BCRs对欧盟和美国之间的个人数据传输进行相关评估,许多公司和个人已经联系了美国政府,寻求有关美国法律中隐私保护的额外信息。政府的白皮书提供了有关这些保护的准确和背景信息。它还提供了可能对许多公司的分析有影响的其他资源的链接。虽然白皮书并不试图为公司提供有关欧盟法律的指导,或在欧洲法院或监管机构面前采取何种立场,但它确实代表了一种具体、详细和真诚的努力,为恢复跨大西洋数据流的法律确定性构思了一条可能的前进道路。开辟这条道路将需要双方的承诺和努力。


欧盟和美国之间就跨境数据问题进行建设性和诚意接触的必要性从未如此迫切。在欧洲法院做出决定两个多月后,操作规则仍然明显不明确。虽然美国政府仍然致力于与欧盟委员会就加强隐私保护罩进行谈判,以解决欧洲法院在Schrems II案中的担忧,但围绕欧盟-美国数据传输的持续不确定性使大西洋两岸的公司和个人处于越来越难以维持的地位。

2015年,欧洲法院做出了Schrems I的裁决,该裁决使隐私盾的前身框架(即安全港框架)无效。在欧洲法院裁决后的10天内,欧洲当局发布了指导意见,宣布在欧盟与美国隐私盾谈判期间暂停协调执法行动,并阐明了 "确保所有利益相关者[保持]足够的信息 "的未来承诺。然而,在Schrems II决定发布10多周后,欧洲当局拒绝为数千名隐私保护盾参与者——其中70%以上是中小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执法 "宽限期"。全世界的公司仍在等待明确和统一的指导,说明他们在使用SCCs和BCRs时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更不用说保证这种指导会让欧洲法院满意了。此外,欧盟委员会尚未提供发布现代化的SCCs的时间表,也没有提供任何细节,以说明这种现代化将如何解决欧洲法院在Schrems II案中的关切。

与此同时,依靠Schrems II的裁决,据报道,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IDPC)已经分享了一份初步命令草案,如果最终确定,不仅将停止Facebook向美国转移个人数据的所有行为,而且可能会对任何公司向美国合法转移欧盟个人数据的能力提出质疑。这一事态发展牵扯到的不仅仅是Facebook。数十万家美国和欧盟各行业各规模的企业都依赖于数字服务——以及为其提供动力的数据流——来运营和发展。Facebook以程序为由反对IDPC提出的命令,因为该公司似乎只收到了三个星期的时间来准备关于生存重要性问题的辩护;而爱尔兰高等法院最近批准Facebook暂缓执行初步命令。该公司高管已经明确表示,他们 "绝对不想、不希望、不计划将[Facebook的]服务撤出欧洲"——但如果IDPC的命令最终得到执行,Facebook和其他面临类似困难的公司可能无法再在欧盟提供服务。

鉴于这种对跨大西洋商务的潜在严重且迅速加速的威胁,欧洲领先的行业团体——包括DIGITALEUROPE和德国行业协会的广泛联盟——开始发出可怕的警告也就不足为奇了。这些团体指出,每天 "数以百万计的交易将数据带入和带出欧洲","是现代经济的命脉";强调Schrems II对欧洲小企业施加了逐个案例(和逐个国家)的尽调义务,对他们来说 "很可能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特别是在 "试图度过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 "的时候;呼吁 "欧盟委员会和数据保护监管机构......迅速公布关于第三国数据保护水平的统一信息,以便不是每个机构和每个公司都必须自己进行检查";在欧盟对美数据转移方面,要求 "在法律明确之前暂停执法"。


Schrems II裁决造成的持续不确定性,加上欧盟知名官员越来越多地呼吁数据本地化和欧洲"数字主权"【译者注:详见本公号对这“欧盟技术主权”方面的译介,具体文章列表在文末可见】,欧盟和美国之间的数据传输有可能出现全面崩溃。使情况复杂化的是,欧洲法院的判决不仅仅是一个跨国法律冲突的问题。它要求根据定义不清的欧盟数据保护标准,对非欧盟国家有关政府信息获取的法律和实践进行审查——在此背景下,这些标准并没有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类似法律和实践。这种不确定和不平衡的现状是不能维持的。它需要一个持久的政治解决方案。

美国政府正在根据Schrems II决定积极考虑其选择,并希望找到一条相互建设性和富有成效的前进道路。现实情况是,欧盟与美国的关系是丰富复杂的,跨境数据问题几乎影响到这一深厚伙伴关系的每一个方面。

现在应该很清楚,Schrems II并不只牵涉到科技和数字部门的商业数据转移。恰恰相反,该决定对跨大西洋的信息共享有潜在的影响,比如卫生部门,包括正在进行的有关COVID-19的治疗和疫苗的医学研究和临床试验;执法和情报合作,因为欧盟和美国都面临着对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日益危险的威胁;以及欧盟金融机构对美国金融市场的参与,因为两个社会共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经济挑战。Schrems II还提出了关于欧盟向全世界其他尊重权利的国家转移数据的问题——更不用说向专制国家转移数据的问题了,这些问题应该受到比迄今为止更严格的审查。它还提出了一些问题,涉及欧盟成员国之间、成员国内部和成员国之间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以及如何证明这些不同的待遇(与向美国转移数据的待遇相比)是合理的。

尽管我们的法律方法不同,但美国和欧盟及其成员国在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方面有着共同的价值观。作为致力于法治的志同道合的民主国家,欧盟和美国以前曾设法制定政策解决方案,以弥合我们的法律制度。现在,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尊重隐私和数据保护;我们有义务保护和改善我们公民的生活;我们在科学和工业领域的集体进步,这些都要求双方做出真正的、真诚的努力,再次弥合我们各自的数据保护制度,并提供对跨大西洋商业和合作至关重要的法律清晰度和确定性。(完)





公号君一直非常关注数据跨境流动。对此议题,本公号曾发表的文章如下:


  1.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2.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3.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4.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5.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6.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7.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8.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9.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10.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11.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12.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13.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14.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15.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16.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17.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18.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19.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20.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2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22.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4.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25.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26.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27.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28.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29.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30.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31.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32.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33.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另外一个与此相关的系列研究是: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系列文章。这个系列具体的文章列表,请见文末。以上供大家参考。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社群成果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4.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7.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10.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11.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13.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14.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5.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6.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7.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8.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2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2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3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3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38.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9.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40.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线下沙龙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1.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2.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3.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4.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5.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6.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7.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8.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9.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10.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11.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12.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3.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14. 澳门关于疫情防控中进出场所人员个人资料保护的通告

  15.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的接触追踪:中国方案

  16. 欧委会“支持抗击新冠疫情的APP的数据保护指引”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7. 来自欧洲的接触追踪协议(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画图解

  18. 英国信息专员对苹果谷歌接触追踪项目的官方意见: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9. 三百名学者关于接触追踪APP的联合声明

  20.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1.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22. 韩国利用ICT抗疫经验总结:接触追踪部分(中文翻译)

  23. 全文翻译 | 欧盟新冠肺炎“接触追踪”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龙出品)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1.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2.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3.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4.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中国的网络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1.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2.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3.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4.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5.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6.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美国的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

  1.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对“外国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规则

  2.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适用EAR的步骤

  3.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苏联油气管道的“华为”事件

  4. 《华盛顿邮报》披露《美国对中国的战略路径》背后的决策博弈

  5.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 允许华为和美国公司共同制定5G标准

  6. 美国出口管制 | BIS发布针对“基础性技术”出口管制的“拟议制定规则预先通知”


自动驾驶系列文章:

  1.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

  2. 自动驾驶数据共享:效用与障碍(附文字实录)

  3.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4. 自动驾驶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图产业促进与国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员观点)

  5.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跟踪系列文章:

  1.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2. 欧盟委员会主席首提“技术主权”概念

  3.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4.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5.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6.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7.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第29条工作组/EDPB关于GDPR的指导意见:

  1.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3.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4.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7. EDPB《关于GDPR适用地域范围(第3条)的解释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8.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1. EDPB关于“疫情场景中使用位置数据和接触追踪工具”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EDPB | 《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v1》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3. 第29条工作组 | 《关于匿名化技术的意见》中文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4. 欧盟委员会关于GDPR实施两周年评估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数据安全法系列文章:

  1.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2.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3.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4.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1.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一):美欧概览

  2.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二):CFIUS实施条例详解

  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4.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5.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六):《2019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7.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8.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9.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10. 美国司法部狙击中国内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11. 美国司法部“中国计划”的概况介绍

  12.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13.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14.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15.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起源、演变和应用

  16.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 | 美国安局对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议(全文翻译)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7.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8. 美国华盛顿州人脸识别服务法案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9. PAI | 《理解人脸识别系统》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0.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二审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12.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二):技术缺陷和潜在的偏见

  13. 美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研究综述 | 拼凑式(Patchwork)的范式


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总统令,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

  1. 突发 | 特朗普签署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2.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3. 白宫决策内幕 | TIKTOK的命运是由一场"击倒、拖出"的椭圆形办公室争斗所形塑

  4.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5.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6. 外媒编译 | TikTok 零点时间:最后一刻的交易

  7.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来自EPIC的质疑和两家公司的回复


供应链安全:

  1. 供应链安全 | 白宫发布关于降低依赖外国对手的重要矿产的行政令

  2. 供应链安全 | 美国从科技供应链中剔除中国行动的内幕(外媒编译)


美国方面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1.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3.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4.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5.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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