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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倒向”被告的法官,最终支持了原告

陈明东耳西来 明律如是说 2022-12-02





2016年5月,我经人介绍接手了一起因车祸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我代理伤者。

 

原告是名四十多岁来自四川的农村妇女,她和她老公都在上海浦东外高桥地区打工。因为两人文化程度都不高,也没什么技能,所以找不到太好的活儿:她做保洁员兼家政,她老公帮人看仓库。他们两人的月收入合计约小八千元左右,月收入看起来还不错,对吧?

 

但他们上有老人要赡养,下有一对儿女上大学,正是用钱的时候。没有办法开源,就只能节流了,他们两人月开支加起来不超过两千元。

 

2015年11月3日下午,原告骑着自行车从做保洁的单位赶往做家政的雇主家。其实她当时是已经感冒两三天了,头疼、嗓子疼、四肢疼、浑身疼。她没去医院,一则怕花钱,二则怕误工少挣钱。

 

那天时间有点赶,所以她骑得有些快,浑身出汗,她感觉如果拿掉她的帽子、围巾,她头上应该会像刚出锅的馒头一样呼呼地冒着热气。

 

17时,当她骑着自行车由东向南经过浦东新区启帆路莱阳路路口时,本案的第一被告奚某驾驶着辽字头车牌号的奇瑞牌小轿车由北向南经过该路口,两个人相撞了。

 

撞车后,原告马上拿出了手机打电话,她不是打110,也不是打120 ,而是先打给了雇主,说今天去不了。挂了电话,她心心念念的还是今天少赚了五十多块,然后她才感觉到身上的痛楚。

 

此次事故导致原告头部、颈项部外伤;左足、左骰(tou)骨骨折;头皮血肿、多发软组织损伤等。事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交警认定,第一被告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原告支出医药费约三万余元,其中两万是借的。

 

原告夫妇找被告一要钱,被告一两手一摊说,我是下岗工人,没钱,你打官司吧,我有保险,保险公司有钱。

 

原告躺着,她丈夫请假陪护照顾她。原告在医院躺了三周,在家躺了五周多。两个月,两人没有收入,只有支出,还有外债。

 

原告躺不住了,撑着拐杖跛着脚去干活了。

 

2016年4月1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有左足外侧纵弓结构破坏等问题,构成九级伤残。

 





我接待原告夫妇签署委托手续及诉状时,她还拄着拐。我问她,你这样不影响干活吗?

 

原告笑了笑说,影响的,干的慢一些。所以我现在每天早去一个钟头,要不干不完。

 

2016年5月4日,我把诉状交到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除第一被告外,还告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即第二被告)。

 

顺便普个法:交通事故的官司可以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告进来,让其在保险范围内(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承担赔偿责任。在有些地区(例如上海),此类人身损害的案件会支持原告律师费的,所以建议原告请个律师,不请白不请。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项目分两大块儿:一块是凭票据实报实销的合理的实际开支(医药费、交通费、物损、鉴定费、律师费等);另一块儿是标准比较固定的项目如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至于误工费,有点游离于两者之间的感觉,需要证据支撑才会支持,但在职人员一般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误工费。

 

虽然我事先给原告夫妇解释过,打官司是讲程序的事情,不会很快的。但自打案件交到法院后,他们就隔三差五地打电话、发微信问我进展。他们说债主听说他们打官司了,催他们还钱呢。

 

可案子在著名的人少案多的全国最大的基层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只能等着了。我开始接到他们的电话、微信还会一一回复;可后来也吃不消,统一答复:等我反馈,没反馈就是没消息。

 

终于落实承办了,陆家嘴法庭(陆家嘴法庭其实离陆家嘴有好几公里呢)的某法官。

 

我赶紧打电话给承办,请求尽快安排开庭,一共打了两次电话。

 

承办法官听声音年纪至少和我差不多,很不耐烦,说,我们是有先来后到的,等通知。

 





2016年7月下旬,终于开庭了。

 

开庭当天虽然我劝说原告不要过来了,过来了也作用不大。但她和她老公还是来了,穿着不是那么光鲜但已经是他们比较体面的衣服,神情局促、不太敢说话。

 

承办是名有点油腻的中年法官,说话挺冲的,一点也不平易近人。

 

被告一没来,就寄了一张纸,写了几句话,大意是一切以保险公司的意见为主。

 

保险公司来了名律师,应该是经常跑这边的律师,正装革履,领带配得蛮不错的。他对我们挺高冷,但貌似和承办很熟,两人在开庭前还互相寒暄、调侃。

 

原告夫妇见了不由得脸色有点黯然,很担心地问我怎么办?

 

我说,依法处理即可。

 

开庭了,我感觉承办应该是没有看过卷宗的,开庭时也心不在焉,时不时地偶尔低头看一眼手机,结合开庭时间,我怀疑他是在看股票行情。

 

抛去其实挺套路挺枯燥的过程不讲,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就一个:伤残赔偿金按原告主张的城市标准赔还是按保险公司抗辩的农村标准赔,两者一个二十万以上,一个八万多。

 

原告是农村户籍,但只要能证明事发时已经在上海城市区域工作居住满一年,就可以按照城市标准赔偿。

 

我帮原告搜集、整理、提交了5份证据,想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在上海城市区域工作居住满一年。这5份证据是:2014年6月取得的健康证、现工作单位出具的载明原告2014年6月1日到15年11月3日的《收入证明》、原告房东出具的证明原告自2014年8月起居住至今的《居住证明》、租房合同及2014年8月到2016年4月的押金、租金收据、原告四五年前的居住证(已过期)、社保记录(已停缴三年)。

 

质证阶段,我每提交上述5份证据中的一组,保险公司的律师就要求查看一次证据原件,然后再发表一些“不认可”的质证意见。

 

健康证?形式上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和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在上海城镇区域工作居住满一年。首先,健康证不能证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离职后也可留存;其次,健康证上记载的单位和为原告出具《收入证明》的单位不是同一家,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也不合常理;最后,保洁工作不需要办理健康证的,这也和原告的陈述不一致,也不合情理。

 

被告律师侃侃而谈,每说一句,原告及其丈夫的脸色就难看几分。

 

承办法官反而听得频频点首。

 

原告忍不住了,想说话,被我拍拍胳膊,阻止了。

 

但原告丈夫摒不住了,说,我老婆是指派过去的,所以……

 

承办厉声呵斥,旁听人员,你注意法庭纪律,再擅自发言,就出去!被告律师继续。

 

原告丈夫还想辩解,被我用眼色制止了,他心有不甘地坐了下去。

 

同样的戏码继续上演:《收入证明》不认可,应提供税单、缴纳社保记录;《居住证明》不认可,没有产权证,该处地址不是住宅;租房合同及收据不认可,房屋不能证明是房东的且可以出租,租房合同没备案,应该开发票;居住证和社保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早已过期,不能证实原告过期后的居住、工作状态。

 

综上,原告方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在上海城镇区域工作居住满一年,依法应按农村标准予以计算伤残赔偿金。

 

原告和她老公听得面如死灰,法官听得频频点首。

 

后面的法庭辩论阶段,我正在讲证据的互相呼应、证据链、高度盖然性之类的辩论意见,承办法官就不耐烦地打断我,说,就事论事,不要做学理性的阐述,法庭不是辩论场。

 

这也好,至少证明承办法官还在听我们说话,我想。

 

但原告不懂啊,她不顾我的阻止,突然站起来说,我们是乡下人,不太懂,但为什么我们律师讲两句,你就不让讲了?我这边确实一直在上海干活的,天地良心,谁扯谎谁被雷劈!

 

承办斜着眼瞪了原告两眼,说,法庭纪律我开庭前就讲过了,你老公刚才也被批评过了,你这是明知故犯啊!

 

休庭!承办法官拿起法槌敲了一下桌子。

 





原告明显被吓了一跳。

 

承办又对着我说,原告律师做做原告工作,要不这庭没法开了啊。

 

我忙说,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我把原告夫妻拉到外面进行安抚劝说。他们情绪挺激动,认为承办和保险公司的律师很熟,所以法官“倒向”了保险公司!

 

我说应该不至于的,而且不管怎样,我们都要先把程序走完,否则你的案子就拖延下去,下一次开庭不知道什么时候了。

 

再回到法庭,承办主导下,只用了四五分钟就把庭审程序走完了。

 

因为双方都表态愿意调解,所以法官又组织大家调解,面对面的。估计股市收盘了,这次法官倒一直没看手机,专心致志地调解。

 

保险公司愿意按农村居民标准给付伤残赔偿金。

 

我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给付伤残赔偿金。

 

承办说,原告,你好好考虑一下,差不多就行了。

 

原告夫妇刚才被分别教训了一次,心里没底,他们和我提议,取个农村标准和城市标准的中间线。

 

我虽然觉得他们让得太快了,但一则案子是他们自己的;二则,他们话已经说出口了,我也拉不回来了,也就没再说话。

 

保险公司的律师脸上泛起了迷之微笑。说,不可能的。相信我,老乡。我这种案子办得多了,不会亏你们的,你们早点拿钱。早点心安,不好吗?

 

承办咳了咳嗓子,说,被告,你这边就再加一些吧。

 

保险公司的律师见状,象征性抗辩两句后,一挥手,说,算了,既然法官这么说,你们也挺不容易的。我也不请示公司了,加五千吧。我这边到顶了啊,一分都不能加了。

 

承办又扭头看我们,原告,差不多就行了吧?落袋为安,调解还能退一半诉讼费,也能立即拿到钱,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当事人苦笑着说,太少了,我们很困难的。我们上有老下有小的……

 

承办截住话头说,你们困难与否,都得按法律规定来的呀,再考虑下。

 

原告夫妻问我,我摇摇头说,就五千块,没意思的。

 

调解失败。

 

临走了,承办法官还对我们说,上了法庭是要讲证据的,不是来讲故事的。再给你们五个工作日,有补强的证据就交过来,否则我就要出判决了。

 

原告夫妇面面相觑,不知所措。

 

出了法庭的大门,两口子问我,陈律师,这个案子我们是不是只能拿到农村标准的赔偿金了?

 

我说,庭审时的质证、辩论,其实还可以了,法官也没什么明显的倾向性。但后面的调解环节,他其实是倾向于采信被告的意见的。所以啊,我们得去争取,但要做好不利的思想准备。

 

怎么争取啊?

 

我们这边说实话也没有什么证据好补强的了。这次庭审你们表现也不好,破坏了庭审秩序,所以这次开庭很潦草。其实我这边有很多意见还没来得及充分阐述的,这样吧,我回去尽快写份代理词给法官吧。

 

管用吗?代理词。

 

管不管用,写了再说,总比没有好吧?

 

当天晚上,我趁热打铁,写了一份中规中矩的代理词。

 

写好后,自己读了一遍,觉得干巴巴的,力度不够。

 

于是我在这份中规中矩的代理词的基础上,又加了一些说理论述的部分,类似于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这块儿内容吧?但遣词用句相对有温度一些。

 

具体代理词内容见下。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刘某某(以下简称“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原告与被告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阶段的代理人。代理人通过参照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参与庭审等,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贵院参考。

    本案中,关于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等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代理人就不再冗述了。

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城镇标准”)计算?还是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下简称“农村标准”)计算?

一、原告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于法有据

原告虽然为农村户籍,但其要求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伤残赔偿金,是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赔偿,主要以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来确定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

2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标准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把握,农村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主要收入来源的,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故,原告要求按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于法有据。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原告居住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原告提交的可以印证其在上海居住、工作的证据主要如下。

1、健康证,2014年6月16日取得,至今仍有效,来源于外高桥保税区医疗保健中心,该单位为事业单位,具备一定的公信力。因为原告从事的为保洁工作(偶尔要去厨房帮厨),应该具备此证。

2、原告工作单位上海XX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其中记载了原告自2014年6月1日到15年11月3日应工作单位的指派在外高桥保税区XX轩从事保洁工作。这可和健康证呼应。

3、原告房东上海XX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原告自2014年8月起居住在浦东北路XX弄XX号E区2楼219室。

说明一下,该房屋位于房东厂区内,房东有厂区的用地许可证,但该房屋无产权证。代理人实地查看,该地址在外高桥保税区,有大量租户租住(外来务工人员为主),房东、邻居均认可原告在此租住。原告限于收入水平,为上班便利,只能在此类租金低廉的房屋租住。居委会声称该地址为工厂内,不是其辖区,故拒绝出示居住证明。法官如存疑,可以实地查看。

4、租房合同及2014年8月到2016年4月的押金、租金收据。这组证据能和《居住证明》呼应。

提请法官注意,从收据号码、押金、租金金额、记载内容、印章、水电读数、时间跨度等方面分析,该组证据真实可信。

再有,原告来沪多年,曾办理过居住证、也缴纳过社保,只是目前已经过期、停缴。

您开庭时提及的社保记录、纳税记录、房屋租赁备案资料等,当然是从国家机关调取的具备公信力的相应证据。但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为保洁员,保洁工作的从业人员文化层次较低、收入较少,故不缴纳社保为常态,缴纳社保反而为特例。工资也不够起税点,所以没有纳税记录。原告微薄的收入也租不起真正的商品房,且上海的出租房屋备案率本就很低,以不备案为常态,以备案为非常态。

证据无非是用来呈现法律事实、印证客观事实的,我们应正视上海的、原告的客观现状,不能脱离实际情况去苛求原告提供所谓权威的、有公信力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大量证据,已经是一个底层劳动者竭尽所能收集到的,而且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证明力,构成一条证据链,从盖然性角度、生活常理角度来看,已经取得了证据优势,应予采信。

故,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原告居住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三、其他理由

1同命同价是趋势,也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按户籍计算赔偿数额的双重标准,自颁布以来,就因有违公平之嫌,广受争议。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地区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已经不区分城镇、农村户籍,实现同命同价。即便在仍实行双重标准的地区,也依据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的精神,屡屡做出农村户籍人员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判例,且已成为目前主流。

2认定农村户籍人员适用城镇标准赔偿的条件应比较宽松

上海地区,对于农村户籍人员适用城镇标准赔偿,也是比较宽松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2条中,明确提出,根据最高院的解答及上海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农村户籍人员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城镇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二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在认定上述条件时,我们认为不宜过于严苛。

代理人检索了上海的法律文书库,按时间倒叙顺序(即由今日往前),依次阅看了数十起原告为农村户籍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当一部分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其中,很多案件的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度是低于本案原告的。有的仅有房东出具的书面证明或者邻居证人证言等。

3、支持原告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有利于息诉宁人

首先,本案原告具备适用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的情形,也提供了相应证据。

其次,相对数额较高的伤残赔偿金,更加有利于对原告的补偿、身体的康复、家庭的稳定。

再次,相对于保险公司的雄厚实力,让原告自行承担农村标准与城镇标准(原告为了上大学子女的学费,也基于户籍地劳动力的剩余,只能继续在上海打工谋生)之间的差额,拿着农村标准的赔偿,在上海生活支出。从公平原则、从法经济学的原则讲,都是实质的不公平。

最后,本案可能是原告一生中寥寥无几(甚至是唯一)的与法院、法律、法官直接接触的机会,本案的处理结果,关乎原告及其亲朋好友对法律、法治的认知、感受,恰当的判决结果,便于安抚当事人,便于息诉宁人,便于构建和谐社会,具备良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原告应适用上海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其伤残赔偿金。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贵院依法采纳为盼。谢谢!

 

此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陈明 律师

                                2016年7月28日








代理词寄出后约十天左右,我接到承办的电话。

 

你们还有补强的证据吗?

 

没有。

 

沾一点边的证据也行。

 

该取的都取了,真没有了。

 

证人证言呢?

 

现在人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问过几个人,都不肯出面的。

 

哦,这样啊。那就尴尬了。其实我也是穷人家出身,知道底层的艰辛的,但打官司你懂得。

 

理解理解。

 

挂了电话后,我本来想给原告通告一下这个情况呢,想了想也没说。

 

开庭后,原告夫妇有点消沉,没有以前那样关心案件进程了。

 

过了一个多月,还没收到一审判决,原告才问我怎么还没判?你上次不是说多半个月就会下判决吗?

 

我于是就打电话给承办,打了好几次才打通。

 

承办说,判决书他已经写得差不多了,快了。

 

咋判的?方便透露一下吗?

 

收到自己看。

 

又过了好一阵儿,都快过国庆节了。

 

我才收到本案的判决书。


 




我拆开EMS的壳子后,没有马上看最后的判项。起身,倒了一杯水,再去看。

 

虽然我已经从业多年,看过好多份判决书。

 

但每次拆判决书、看判决书,我依然会紧张、会不安。

 

“伤残赔偿金2XXXXX元”!

 

欧耶,我们赢了。

 

我拍照后微信发给原告看,说原件今天寄给他们。

 

原告说,我们来拿,马上。

 

两个小时后,原告夫妻来到了律所,取走了判决书。

 

原告已经不拄拐杖了,她步履轻快,一如她的心情一样。

 

你看,外表油腻的法官,也会犹豫,也会追求正义,也会写出有温度的判决书。

 

所以啊,不要以貌取人,就像外表油腻的明律,也会写出你们看了不一定点“在看”的,自认有温度的文章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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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以德服人魔都律师,以笔为刀码字新人

向光而生,日拱一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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