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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法学】马更新:电商平台用户责任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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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 Schultz



电商平台用户责任的限度


文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马更新


为完善网络治理体系,推动平台经济的良性发展,《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的责任进行了一系列规制,这种规制建立在对电商平台属性认知的基础上。因此,要厘清电商平台的责任,首先应当厘清电商平台的定义和性质。

电商平台是以互联网为依托的虚拟交易场所。电商平台作为市场组织者,具有“企业/市场”的二重性:一是竞争的主体,电商平台具有与传统企业相类似的内部治理结构,会以企业的身份在相关市场中参与竞争;二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电商平台作为提供中介服务的市场,掌握用户的接入权,其主要功能是撮合交易,并对平台内用户及其行为进行规范。也就是说,平台除了具有一般企业的属性外,还要扮演市场“守望者”和规制者的角色。

依据电商平台市场秩序维护者的属性,可以将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用户承担的责任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基于合同这一双方行为,电商平台与用户之间基于双方合意签订了合同(例如用户协议、服务使用协议等),如果电商平台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事项(例如未能对用户隐私内容加以保护)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平台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类是基于平台管理行为这一单方行为,平台未能尽职履行监管义务或未能尽职推动平台规则的施行,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行为疏于管理,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侵犯了平台内用户的合法权益,平台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践中电商平台基于平台管理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如何界定,一直是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用户利益博弈的交锋点。如果将相应的责任理解为“连带责任”,将大大增加平台运营的风险。平台内的商家数以百万计,倘若平台对每一个商家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赋予平台的责任过重,是在通过增加平台义务来逼迫各大电子商务平台成为线下实体,这与互联网发展的趋势背道而驰。反过来,如果将相应的责任理解为“补充责任”,消费者受到损失只能先向平台内经营者求偿,在平台内经营者不能赔偿时,电商平台才出面承担责任。但消费者通过虚拟的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并不知道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姓名与真实地址,相比向电商平台求偿,向平台内经营者求偿的难度更大。“补充责任”无疑为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增添了更大的隐患。因此,相应的责任限度如何界定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
  责任来源于义务,判断电商平台承担责任限度的标准应当是电商平台对义务履行的限度。
  《电子商务法》第27条规定了电商平台的资质审查义务。电商平台作为市场组织者,掌握着平台内经营者的注册信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信息和事后反馈信息。因此,电商平台应当预知如果平台在审核相关信息时发生疏漏可能导致的风险。如果电商平台没有尽到严格的资质审查义务,平台市场就会出现相应程度的监管漏洞和盲区,这将刺激平台内经营者产生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从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电商平台不严格履行义务的行为就是一种引诱侵权行为。这种引诱侵权行为给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与平台内经营者的积极侵权行为共同造成了消费者的同一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时电商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审核无法防范所有的法律风险,如果电商平台履行了严格的资质审查义务,穷尽当前科技手段仍不能发现平台系统存在的法律风险,此时电商平台的过错程度非常小,也不具备制止侵权发生的能力,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判断行为人的责任大小,此时电商平台只对平台内用户承担补充责任。
  《电子商务法》还规定电商平台负有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平台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的义务;通知-删除义务;数据保存义务等安全保障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是违法信息和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保存、停止服务以及向监管部门报告等。当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后,电商平台确有能力制止却没有采取及时制止的措施,未能及时止损,促使或扩大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此时,电商平台不履行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与平台内经营者的直接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最后的损害结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电商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用户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电商平台已经严格地履行了作为市场规制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平台内经营者仍通过电商平台不可达的技术手段实施了侵权行为,此时,电商平台仅对平台内用户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实际上在判断电商平台到底有无严格履行资质审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时,不仅要依托专业的电子数据技术分析,还应当综合多项因素,例如义务之违反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强弱,电商平台在处理危害事件当中的尽职程度,平台从中获利的多少,平台在制止危害发生中能力的大小,平台对侵害发生的知情程度等等,以确保电商平台承担责任的限度与电商平台对义务履行的限度相匹配。
  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用户责任的限度在以平台自身的治理为依据的同时,也受到政府、法律和社会对电商平台治理的影响。《电子商务法》是一部生长性的法律,在政府、社会、法律的三重规制下,有关《电子商务法》中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用户的责任限度的认识将不断深入和完善。




文章来源:学习时报

仅作学习交流之用


Dan Schul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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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钟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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