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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与法】《美国人脸识别道德使用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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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ie Gosch



《美国人脸识别道德使用法案》

中译本

译者:林鑫、廖嘉、王捷、曾晨、朱莎(以姓名拼音排列)

校对:王捷、朱莎



第116届国会

第2次会议


S.3284

本法案旨在要求政府机构禁止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直至委员会形成适用于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准则和限制条件。




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

2020年2月12日


默克利先生(代表他自己,和布克先生)提出了下述法案;该法案经过二读,并被提交给国土安全与政府事务委员会。




法案


本法案旨在要求政府机构暂停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直至委员会形成适用于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准则和限制条件。

 

该法案在美利坚合众国参众两院在国会全体会议上通过

 


第一节 简称

本法案简称为《人脸识别使用道德法案》。

 

第二节 法案背景

国会认为:

 

(1)美国各地的执法机构越来越频繁地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但该技术所带来的影响却没有经过适当的讨论也并未经过评估考虑。

(2)事实表明,人脸识别技术对有色人种、维权人士、移民者和其他原本就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群体产生了越来越显著的不良影响。

(3)长久以来,人脸识别技术对于妇女、年轻人、非裔美国人和其他种族群体的识别准确率并不高。

(4)有证据表明在抗议活动和集会中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能会影响言论自由。

(5)至关重要的是,人脸识别技术不得用于限制《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所规定的关于公民权利活动及侵犯公民隐私权,否则将有可能侵犯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

 

 第三节 定义

在该法案中:

(1)委员会。——“委员会”一词是指根据第6条设立的国会委员会。

(2)特别关注政府机构。——“特别关注政府机构”一词是指联邦机构的任何官员、雇员或承包商。

(3)人脸识别技术。——“人脸识别技术”一词是指可根个人面部特征并通过自动或半自动的方式来帮助识别或验证个人身份的技术。

(4)联邦机构。——“联邦机构”一词与《美国法典》第5卷第551节中“机构”一词的含义相同。

(5)实施法案。——“实施法案”一词是指一项法案:

(A)包含根据第6(e)(A)条制定的立法语言;以及

(B)根据第6(e)(1)(B)条引用。

 

 第四节 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限制

在国会颁布法律并实施国会委员会根据第6节制定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指南前,特别关注政府机构不得安装任何与人脸识别相关的设备,不得访问或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获取的个人信息,不得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来识别个人身份。

 

 第五节 执行规定

(a)民事诉讼。——任何人如因特别关注政府机构违反第4节规定而受到权利侵害的,可向美国相关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取禁令或确认性救济。

(b)联邦拨款的限制。——除非另有其他法律的规定,否则联邦政府或者州政府不得使用联邦基金用于投资人脸识别软件、购买人脸识别技术服务或者获取用于人脸识别系统的图像。


第六节 委员会

(a)一般性条款。——美国国会已成立一个委员会来为人脸识别技术在美国的使用研究并制定指导方针。


(b)成员。——

(1)一般性条款。——委员会应当由13名成员组成,他们中

(A)1位由总统任命的成员来担任委员会主席;

(B)3名成员由参议院多数党领袖任命;

(C)3名成员由参议院少数党领袖任命;

(D)3名成员由众议院议长任命;且

(E)3名成员由众议院少数党领袖任命。


(2)成员专业资历要求。——

(A)一般性条款。——根据第(1)款任命的成员应当代表下列各团体:

(i)执法机关和移民执法官员。

(ii)隐私和技术专家。

(iii)受人脸识别技术负面影响最大的社区。


(B)要求。——不少于7名的委员会成员应代表第(A)(iii)项中所述小组。


(C)职责。——委员会应当——

(1)就人脸识别技术在美国的使用,研究并制定指导方针和限制条件,以确保该技术的使用不会——

(A)造成了对美国境内的个人进行持续监控,且未达到合理的匿名化程度;

(B)造成了带有偏见的或不准确的结果;

(C)对种族、族裔、原籍国群体或者其他受保护的个人团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D)对美国境内的个人隐私、言论自由或正当程序造成冲击;或

(E)限制了执法人员追查失踪和受剥削儿童以及被拐卖人员的能力;且

(2)考虑并建议适当的规则以管理人脸识别技术在政府和商业上的使用和限制,包括——

(A)在没有政府官员发出授权令的情况下,人脸识别技术在私人场所和公共领域是否有适当的用途;

(B)(考虑)商用的合适用途及限制是什么,包括个人在人脸识别技术中对于生成的数据享有哪些权利,以及个人对于在人脸识别技术中使用他们的肖像享有哪些权利;

(C)在哪些情况下(如果有的话)应允许政府官员在无授权情形下使用人脸识别;

(D)考虑到个人对隐私或匿名化的合理期望,应该制定哪些规则来管理如何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获取图像以及在何处获取图像;

(E)在哪些情况下,个人可以选择退出或被要求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F)要采取哪些保障措施以防止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

(G)人脸识别技术被误用时应采取哪些适当的补救措施;

(H)个人在人脸识别技术中对于其生成的数据以及他们的肖像享有哪些权利。


(D)上报要求。——不迟于本法颁布后的18个月内,委员会应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在第(c)项中要求制定的指导方针;

(2)指导方针的实施建议;且

(3)委员会的任何少数派意见或建议。


(E)执行。——

(1)介绍。——在不迟于根据第(d)项的要求向国会提交报告之日后的90天内 ——

(A)国会应筹备立法,以执行该报告所载各项建议;且

(B)根据第(A)项所规定的立法语言——

(i)应在不迟于参议院通过立法会后的第3天,即由委员会批准由参议院多数党领袖或参议院多数党领袖指定的参议院成员订立的法案之日后提交给参议院(应要求);且

(ii)应在不迟于众议院举行会议的第3天,即由委员会批准由众议院多数党领袖或众议院多数党领袖指定的众议院成员订立的法案之日后提交给众议院(应要求);且


(2)众议院的审议。——

(A)移送和上报。——将实施法案提交给众议院的任何委员会,都应在众议院提出实施法案之日起3日内向众议院进行报告。如果委员会在此期间未报告实施法案,则应提出动议,以使众议院免除该委员会对法案的进一步审议。在最后一个获授权审议法案的委员会向众议院提出报告之后,或者在众议院已经提出一项否决法案的动议之后,该动议就不能再作出了。上一问题应视为按动议通过的顺序,不应进行干预,除非是进行由提案人和反对者平均分配和控制的20分钟的辩论。如果该动议获得通过,则众议院应立即根据第(B)和(C)项的规定开始审议实施法案。如果动议重新审议该动议所投的赞成票,则该动议将被否决。

(B)继续审议。——在获得批准以审议实施法案的最后一个委员会向众议院提出报告或被撤销审议后,应开始着手在众议院审议实施法案。在众议院针对实施法案进行了动议之后,该动议将无法做出。前一项问题应视为按动议的顺序通过,不予干预。重新审议被否决动议的行为是不妥当的。

(C)审议。—— 一个执行法案应当被视作已读。废止所有反对执行法案和该执行法案的审议的法令。前一个问题应视为已就一项执行法案下令通过,不得提出任何干预动议,但由提案人和反对人平均分配和控制的2小时辩论和限制对执行法案进行辩论的动议除外。对执行法案的通过重新进行表决的动议是不妥当的。 


(3)——

(A)委员会审议。——根据在参议院提出的执行法案第(1)款,执行法案应共同提交一个或多个司法委员会,该委员会应报告该法案,并附有有利建议、不利建议或没有建议,提出建议应在执行法案提出之日之后的3天内。如果有委员会在该期间内未能报告一项执行法案,该委员会自动退出法案的审议,以及该项执行法案应提上合适的日程。

(B)动议进行。——尽管有《参议院常务规则》第22条的规定,但在所有委员会报告或撤销有关的执行法案之日后的3天内,参议院多数党领袖或多数党领袖的指定人可以推动执行法案进行审议。在这3天的期限结束后的任何时间,参议院的议员应采取行动着手审议执行法案。即使先前提出的具有相同效果的动议已被否决,仍可以继续进行审议的动议。废止所有反对动议进行执行法案的法令。继续进行的动议是无可争议的。该项动议不受延期动议的约束。同意或不同意重新审议表决的动议均不适用。如果同意进行审议一项执行法案的动议,则该执行法案应保留为未完成的事项,直到被处置。

(C) 审议。——废止反对执行法案和执行法案审议的所有法令。审议包括修正案在内的执行法案以及与之有关的可辩论动议和上诉的总时间不得超过30小时,由多数派和少数派领导人或其指定人员平均分配。进一步限制就执行法案进行辩论的动议,须经选出并宣誓的过半数议员投赞成票,而无须辩论。任何有争议的动议或上诉,辩论不超过1小时,由赞成和反对的人均分。审议一项执行法案所用的所有时间,包括法定人数的召集和表决所用的时间,应计入审议的总时间30小时。

(D) 审议限制。——延期动议、重新提交执行法案的动议或继续审议其他事务的动议不符合规定。

(E)委员会主席关于程序的裁决。——委员会主席就适用参议院规则的情况对与执行法案有关的程序的申诉,应视情况而定,无需辩论。


(4)交叉审议 。

(A) 一般性条款。——如果众议院在通过执行法案之前,从另一议院收到另一执行法案,则—

 (i)将另一院的执行法案提交委员会;

 (ii)接收议院执行法案的程序应与未收到另一议院的执行法案的程序相同。


(5)与其他议院协调行动的规则。——

(A) 处理其他众议院的执行法案。——如果参议院未根据本节提出或审议执行法案,则众议院的执行法案应有权根据本节进行加急发言程序。

(B)参议院的配套措施的处理。——如果在参议院通过一项执行法案后,参议院随后从众议院收到执行法案,则众议院通过的执行法案将不具争议性。参议院通过执行法案的投票应视为是从众议院收到的执行法案的投票。


 (6)否决权。——如果总统否决执行法案,则根据本节在参议院就否决权信息进行辩论,时间应为1小时,由多数派和少数派领导人或其指定人员平均分配。 




转载自网络法实物圈 出海互联网法律观察 2020.0223

作学习交流之用


Veronika Lobar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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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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